NGUYEN THI PHU DCCC438/2016
多次非法入境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THI PH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於2016年3月31日乘船由深圳非法進入香港,並在公園留宿。警方於4月2日在深水埗截查她時,她承認自己是非法入境者,並承認這是第四次非法進入香港。指紋核查顯示,她早於2010年已受 deportation order 約束。她承認明知違反該命令,並稱因債務及越南的滋擾而來港。她就非法逗留及違反遣送令兩罪認罪,並有五項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而留港,以及違反遣送令。爭議包括被告多次非法入境及重犯應如何提高起點刑期、認罪扣減幅度,以及兩項刑期是否應同期執行。辯方主張同期執行,並提出家庭及經濟困境作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1)(b)及第43(1)(a)條,以及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非法逗留罪在認罪後通常以15個月為基準;既有非法入境紀錄須向上調整。違反遣送令首次違反一般以27個月為起點,重犯則屬重要加重因素,第二至第七次可採36至42個月起點。本案非法入境為第三次,採27個月;違反遣送令為第二次,採33個月,兩者均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依指引,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So Man-king [1989] 1 HKLR 142 確立非法入境罪認罪後15個月的基本指引及人道因素例外。HKSAR v Bui Van Khai、HKSAR v Pham Van Hung及HKSAR v Ta Dinh Son支持因重複非法入境或違反遣送令而提高起點刑期,並確認兩罪刑期一般同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判處監禁:第一罪認罪後為18個月,第二罪認罪後為2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重複非法入境及再次違反遣送令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家庭及經濟困境若欠缺具體人道因素,未必足以大幅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多次非法入境香港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第三次非法入境的起點刑期為27個月,認罪後減至18個月;本案另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Q.違反遣送令第二次會如何判刑?
法院以33個月作為第二次違反遣送令的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2個月,並與非法逗留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對非法入境量刑有何影響?
本案法院依量刑指引給予通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第一罪27個月減至18個月,第二罪33個月減至2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