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43/2016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6 年第 43 號
----------------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 E
陳國忠
F
---------------- F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G
日期: 2016 年 6 月 13 日
H 出席人士:徐福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唐俊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Assisting the passage I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J J
----------------
K 裁決理由書 K
----------------
L L
1. 被 告 人 面 對 一 項 「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在 香 港 境 內 的 旅 程 」 控 罪 , 違 反 香港
M M
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
2. 控方案情是:2015 年 11 月 9 日晚上大約十時,一艘舢舨在香港大浪灣以東
N N
進入了香港水域。水警輪去截查時,舢舨掉頭折返向內地。在接近兩地水域分界之
O 前 , 仍 然 在香港水域時,舢舨被水警輪截停。被告人是駕駛舢舨的人,船上另外有四 O
名 男 子 , 他們五個人都沒有入境處許可進入香港。舢舨上沒有 任何導航工具及儀器,
P 沒有航行燈,也沒有消防及救生裝置,只有一件救生衣及三桶電油。 P
3. 辯 方 的 說 法 是 : 被 告 人 與 其 餘 四 人 是 去 担 杆 島 做 工 , 担 杆 島 不 在 香 港 水 域之
Q Q
內 , 因 為 迷路而誤闖香港水域。辯方大律師亦指控方證明不到被告人被截停的時候是
在香港水域之內。
R R
4. 案 件 爭 議 是 : ( 一 ) 被 告 人 的 舢 舨 是 否 已 經 進 入 香 港 水 域 ; ( 二 ) 被 告 人在
S 香港水域做甚麼。 S
T 控方證據 T
5. 由 於 辯 方 質 疑 被 告 的 舢 舨 是 否 在 香 港 水 域 之 內 , 本 席 無 法 不 累 贅 交 代 發 現被
U U
告人舢舨的經過。
6. 案 發 當 日 , 警 員 47001( PW1) 在 水 警 總 區 指 揮及控制中心當值,負責監察
V V
CRT24/13.06.2016/PWY 1 DCCC 43/2016/裁 決 理 由 書
A A
海 上 可 疑 船 隻 。 22: 08 時,他在雷達屏幕上發現一點目標物在深圳大鵬灣大鵬角西
南 1.5 海哩,以時速 13 海哩向香港東面水域行駛。22:12 時,該目標物進入香港
B B
水域,並加速至航速 20 海哩行駛。PW1 立刻向上級報告。22:18 時,他最後從雷
C 達見到該目標物在西貢燕子岩以東 4 海哩海面失去蹤影,這裡是香港境內。 C
7. PW1 說 , 當 日 雷 達 操 作 正 常 , 雷 達 屏 幕 上 可 以 見 到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水 域 分 界
D 線,但是海上當然不會見到這分界。他以 X1、X2 及 X3 標記在水警行動圖(控方證 D
物 P6),分別顯示 22:08 時、22:12 時及 22:18 時該目標物在雷達屏幕上的位
E E
置。
8. 警長 13867(PW2)是警輪 62 號船的守望主管。62 號船是一隻大船,船長
F F
32.40 米、闊 6.30 米、高 15 米,當晚航行時亮起船外圍兩旁的紅色綠色顯示燈來
G 顯示船身,兩海哩範圍也能夠見到。在 22:10 時,PW2 在電台接報之後,他在 62 G
號船的雷達屏幕上發現目標物距離其船 2.20 海哩,已經在香港水域之內,正向大浪
H 咀行駛。PW2 利用夜視鏡見到該目標物為一舢舨,長度約七米、闊兩米。船上有五名 H
人士,船尾部有一外弦機。當 62 號船駛至舢舨距離大約半海哩時,該舢舨突然轉向
I I
45 度,向東北向境外加速至 20 海哩行駛。PW2 立刻通知電台,要求用小艇追截舢
舨。稍後,PW2 從雷達見到這舢舨停定在水警行動圖座標(P6)方格 2428。
J J
9. PW2 說,62 號船雷達操作正常,他先在證物 P6 上以三角形 1 標記最初發現
K 舢舨位置,三角形 2 標記舢舨轉向時位置,三角形 3 標記舢舨最後停定位置。他在 K
證物 P6A 標記出這三個位置,並且對第一個位置作出一些修正。PW2 說,即使不用
L 雷達,他也可以知道兩地水域分界線,因為他可以用兩地海岸線及山勢來推算。 L
10. 警員 3915(PW3)是水警快艇 85 號船上警員,他負責輪機及瞭望。船上有
M M
雷 達 、 電 子 海 圖 及 環 球 定 位 系 統 ( GPS) , 這 小 艇 最高時速 60 海哩。在當晚 22:
10 時,他接到通知去搜截一可疑船隻。22:37 時,85 號船去到大浪咀以東約四海
N N
哩,PW3 見到 62 號船,62 號船通知目標船在 85 號船頭大約 0.70 海哩位置。85
O 號船發射照明彈,PW3 隨即見到 85 號船右前方距離大約三十米有一舢舨,PW3 用射 O
燈 照 著 這 舢舨,並以「短 、長、短、短」國際訊號指示這舢舨停船。這舢舨沒有任何
P 航行燈,船上有五人,辯方不爭議坐在船尾控制弦外機的人就是被告人。 P
11. 雖然 85 號船發出響號及閃號,但是舢舨沒有停船,並繼續行駛。85 號船以
Q Q
超過 30 海哩時速從後追趕舢舨,舢舨則以大約時速二十海哩駛離。追了大約兩分鐘
之後,舢舨開始減速,最後停下來,85 號船靠泊舢舨。85 號船上 GPS 顯示,這裡
R R
位 置 是 在 水 警 行 動 圖 座 標 2428A, 距 離 兩 地 水 域 界 線 約 0.70 海 哩 。 PW3 在 證 物
S P6B 以圓點顯示截停舢舨位置。 S
12. PW3 調 查 及 拘 捕 被 告 人 。 警 誡 之 下 , 被 告人說,他負責開船送船上四個人去
T 担杆找建築工做,但他不知道担杆在甚麼地方,也不知道如何去担杆。PW3 把對話補 T
錄在他的記事冊(證物 P3),但他遺漏了寫下「找建築工做」幾個字。
U U
13. 高 級 警 員 34128 ( PW4) 亦 是 85 號 船 上 的 警 員 , 他 在 過 程 中 開 著 藍 色 閃
V V
CRT24/13.06.2016/PWY 2 DCCC 43/2016/裁 決 理 由 書
A A
燈,但他並沒有留意到 85 號船上有否發出響號,因為他當時戴上頭盔,以及他的位
置嘈吵。他從 GPS 見到,截停舢舨位置的方位是 2428A,他在證物 P6C 以 X 顯示位
B B
置。他不同意截停舢舨位置不在香港水域之內。
C 14. 高 級 警員 4997(PW5)亦是 85 號船上船員,是他發射照明彈。他聽到 85 C
號船發出響號及見到閃亮藍燈,他負責處理證物。船上只有三桶電油及一件救生衣
D (見控方證物相簿 P2)。 D
15. 雙 方 同 意 了 一 些 證 據 , 承 認 事 實 包 括 : 被 告 在 相 關 時 段 一 直 在 操 控 及 駕 駛有
E E
關 的 舢 舨 ;被告人與舢舨上其餘四名男子在案發時,都是沒有獲得入境處授權可以進
入 香 港 的 人士;被告人在 警員記事冊簽署的補錄是自願及準確紀錄,被告人進行的錄
F F
影會面亦是自願進行;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G 16. 三 名 證 人 的 供 詞 根 據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65B 條 呈 堂 。 Mr Harm G
Boorsma 及 李 漢 民 先 生 之 證 供 證 明 , 水 警 總 部 的 雷 達 系 統及各水警輪上的雷達及環
H 球 定 位 系 統儀器,都有定期維修及檢查,並無操作不正常的紀錄。辯方最終亦對各儀 H
器的準確性不再爭議。
I I
17. 證人鄭龍保的供詞證明,有關的舢舨可於海上航行,但不適宜操作。
J J
被告人的證供
K 18. 他 作 供 說 , 他 的 錄 影 會 面 是 自 願 的 , 紀 錄 亦 正 確 。 他 在 庭 上 所 說 與 錄 影 會面 K
所說大致相同,但他有一點澄清,就是他根本不懂甚麼是羅庚或指南針。
L 19. 他 是 深 圳 南 澳 居 民 , 職 業 是 建 築 工 人 。 案 發 當 晚 大 約 十 時 , 他 在 內 地 西 涌開 L
船 , 他 和 船上的四名男子是去担杆島做建築工作,這四人都是他在工地認識。舢舨是
M M
被 告 人 向 他的朋友阿高借的,他們是由另一朋友小灰介紹,去担杆做建築工作。被告
人 說 , 他 不知道担杆在哪裡,他亦從來未去過。開船之前,小灰用手機顯示導航,及
N N
用 手 指 指 出担杆島的方向。被告人打算見到有島的時候便打電話給小灰,通知島上的
O 接 頭 人 去 打燈號,讓被告人知道是否找對了地方。但是出海大約二十分鐘之後,被告 O
人 便 迷 途 ,所以他掉頭折返。他發現 旁邊有一隻沒有開燈的船,被告人停船,讓他先
P 過 , 這 隻 船沒有向前走,反而閃燈並且靠近舢舨,並把他們拘捕了。被告人說,他以 P
為自己仍然在大陸水域。
Q Q
20. 警員拘捕及警誡他時,被告人說,他去担杆「做工」,不是說去「找工
作」。
R R
S 討論 S
21. 辯 方 質 疑 被 告 人 是 否 入 了 香 港 水 域 , 但 是 辯 方 根 本 沒 有 被 告 人 未 進 入 香 港水
T 域 的 證 據 。被告人的舢舨上沒有任何導航或者偵測到本身方位的儀器。被告人自己亦 T
說,他根本迷了途,他並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
U U
22. 辯 方 是 要 控 方 證 明 , 當 然 辯 方 有 權 這 樣 做 , 被 告 沒 有 舉 證 責 任 , 舉 證 責 任一
V V
CRT24/13.06.2016/PWY 3 DCCC 43/2016/裁 決 理 由 書
A A
直在控方。
23. 其 實 辯 方 對 各 控 方 證 人 的 證 供 並 沒 有 重 大 質 疑 。 唐 大 律 師 在 書 面 結 案 陳 詞指
B B
出了一些要留意的地方,本席在此只是重點處理。辯方大律師指出,PW2 在盤問的時
C 候更改初次發現目標物的位置,由地圖 P6 方格 2427A 改為在證物 P6A 以圓點顯示 C
在 2427D; 他 曾 經 說 , 舢 舨 是 向 西 南 偏 南 , 後 來 又 說 西 南 偏 西 , 他 亦 沒 有 在 證人供
D 詞寫下初時發現目標船的航行數據方向等等。 D
24. 本 席 要 指 出 , 各 水 警 船 和 被 告 人 的 舢 舨 都 不 是 在 海 上 停 止 狀 態 , 即 使 是 向著
E E
同一個大方向,亦都不是固定在一個角度及速度來行駛,PW2 在不同時間見到不同方
向 及 速 度 是 正 常 合 理 。 他 主 問 時 , 在 P6 用三角形 1 顯示舢舨最初位置,但後來在
F F
P6A 更正這位置亦並無可疑,當他發現原先的標記不夠精確而更正是合理做法。
G 25. 證 人 口 供 的 紀 錄 並 沒 有 在 庭 上 描 述 那 麼 詳 盡 亦 不 足 為 奇 , 這 可 能 是 他 紀 錄口 G
供 時 的 重 心和庭上被問的重心不同所致,庭上被問得詳盡,答出的資料便更加詳盡。
H 同一個道理亦回應到辯方大律師批評 PW3 證人口供沒有提及響號和 PW4 對有否響號 H
沒 有 印 象 ,而且本席認為這些細節都是案中瑣碎事情,與本案重點無關宏旨。水警輪
I I
在夜間追截可疑船隻的時候,不用響號才是不合理事情。
26. 辯 方 批 評 控 方 證人的口供指並沒有寫下截停舢舨位置是在 2428A,而且他們
J J
倚 賴 的 GPS 是 用 經 緯 度 表 示 , 這 是 忽 略了證人只是盡力用非技術性的語言在庭上解
K 釋 而 已 , 而且這亦是因應本席在庭上要求在他們描述水警圖上每一格的座標時,要更 K
加精準地說明是入面的 A、B、C、D 哪一個小格(可見水警圖右下角的使用解釋)。
L 27. 考 慮 了 辯 方 大 律 師 所 有 陳 詞 之 後 , 本 席 認 為 辯 方 所 批 評 的 控 方 證 人 證 供 ,都 L
沒有實質的矛盾或可疑之處足以影響他們的可信性。
M M
28. 被 告 在 警 誡 之 下 說 的 解 釋 有 些 少 爭 議 , 但 分 別 只 是 PW3 聽 到 被 告 說 去 担 杆
「找建築工做」,還是「去担杆做建築工」,PW3 同意他的證人供詞紀錄了被告是去
N N
担 杆 做 建 築 工 。 本 席 接 納 PW3 的 證 供 可能有誤,並且接納辯方的說法,被告當時是
O 說 「 去 担 杆 做 建 築 工 」 。 但 這 並 不 會影響 PW3 的可信性,是「去找工做」還是「去 O
做工」,在案中並沒有重要性,PW3 根本毋須要故意歪曲。
P 29. 考慮了所有陳詞之後,本席裁定 PW1 至 5 都是誠實可信證人。 P
Q Q
被告人是否已進入了香港水域?
30. 雖 然 在 審 訊 初 期 , 辯 方 大 律 師 表 示 要 控 方 去 證 明 各 儀 器 操 作 正 常 , 但 最 終辯
R R
方 大 律 師 亦表示,對案中涉及的雷達環球定位及儀器的正常性、準確性並沒有爭議。
S 本席認為,根據 Boorsma 先生及李漢民先生的證人供詞,而本席亦接納為事實,涉 S
案 的 所 有 雷 達 系 統 及 GPS 都 有 定 期 保 養檢查,案中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相關的儀器
T 操 作 有 不 正 常 或 不 準 確 的 地 方 。 唯 一合理推論是,涉案的雷達系統及 GPS 系統在相 T
關的時候都是操作正常及準確。
U U
31. PW1 在 22:08 時在總區的雷達見到,屏幕上閃燈顯示的物體由 X1 移至 X3
V V
CRT24/13.06.2016/PWY 4 DCCC 43/2016/裁 決 理 由 書
A A
位 置 , 雖 然他見不到這物體是甚麼,但是從這物體連成直線的航跡,加上附近沒有其
他 物 體 , 他 推 論 這 是 同 一 船 隻 是 唯 一合理推論,但是他不能夠證明這船隻是 PW2 見
B B
到的舢舨。
C 32. PW2 在 22:10 時,在船上雷達見到的舢舨已經在香港水域(即 2427D 方 C
位 ) , 他 在夜視鏡見到這舢舨上有五個人,在深夜時候在大海茫茫裡,在這附近地方
D 不 太 可 能 會 有 另 一 隻 同 樣 承 載 了 五 個人的舢舨,而且 PW2 見到雷達顯示這舢舨最後 D
停在 2428A,與 PW3 截停被告舢舨的位置接近。唯一合理推論是,PW2 在雷達及夜
E E
視鏡上見到的舢舨,就是 PW3 截停由被告駕駛的舢舨。
33. 本席肯定,被告人的舢舨第一次被 PW2 發現的時候,已經在香港水域之內,
F F
最終亦是在香港水域之內被截停。本席認定,當晚大約 22:10 時,被告人的舢舨進
G 入了香港水域,向西南方向行駛,當 62 號船駛至距離舢舨大約半海哩時,舢舨轉向 G
東北,向內地以時速 20 海哩行駛,被 85 號船截停時,舢舨仍然在香港水域之內。
H H
被告人在香港水域做甚麼?
I I
34. 被 告 人 的 解 釋 是 , 他 想 去 担 杆 島 , 只 是 誤 闖 香 港 水 域 。 如 果 他 的 說 法 可 能是
真 的 話 , 便應判他無罪。當然他沒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一直在控方。本席亦謹記他
J J
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給予對他有利的考慮。
K 35. 本 席 可 以 直 接 地 說 , 被 告 人 的 說 法 是 荒 謬 絕 倫 。 本 席 只 需 要 隨 便 提 出 數 點, K
便 足 以 證 明他的證言全不可信。案發在晚上十時多,被告人在錄影會面說,不知道担
L 杆 在 哪 裡 和要用多久時間才到。在被盤問時,他說知道要用兩小時,那麼即使順利到 L
埗 已 是 午 夜時分。他又同意海上開船有危險,他的舢舨沒有航行燈,沒有導航儀器,
M M
只有一件救生衣,晚間開船風險更大,他根本沒有合理理由要在晚上十時才開船出
發。
N N
36. 再 者 , 如 果 他 們 是 要 留 在 担 杆 島 工 作 , 船 上 不 應 該 沒 有 任 何 行 李 , 甚 至 沒有
O 任 何 個 人 護理物品。被告人說,他在工地認識船上另外四人,但是被盤問他對這些人 O
有甚麼認識的時候,被告人一直含糊其詞,甚至連他們做甚麼工種也不能說出。
P 37. 從 地 圖 的 比 例 推 算 , 担 杆 距 西 涌 不 下 數 十 海 哩 , 途 中 亦 會 經 過 不 少 島 嶼 ,被 P
告 人 從 來 未去過担杆,甚至亦不知道担杆在哪裡,他的舢舨上沒有任何導航儀、指南
Q Q
針 、 甚 至 地圖,只靠小灰在出發地點向他出示手機中的導航,和用手指指向担杆的方
向 便 出 發 向大海茫茫航行兩小時去找這 一個島,這說法簡直是大話西遊,是荒天下的
R R
笑話。
S 38. 被 告 人 作 供 的 時 候 更 加 改 變 了 說 法 。 他 在 錄 影 會 面 及 主 問 的 時 候 一 直 是 說, S
他 和 船 上 四人都是一齊去担杆做建築工作。但是在盤問時,當被質問為何他沒有隨身
T 行 李 時 , 他便改口說,他只是負責開船送其他四個人去工作;到埗之後,他自己會開 T
船返回西涌,把舢舨交還物主。前後兩種說法,根本是互不相容。
U U
39. 本 席 認 定 , 被 告 人 不 是 可 信 證 人 , 他 的 證 言 是 一 派 胡 言 、 全 不 足 信 , 本 席不
V V
CRT24/13.06.2016/PWY 5 DCCC 43/2016/裁 決 理 由 書
A A
相信他的目的地是担杆。
40. 案 中 沒 有 直 接 證 據 證 明 被 告 在 香 港 水 域 的 目 的 , 法 庭 要 考 慮 案 中 整 體 環 境證
B B
據 。 被 告 人在晚上十時多,開著一隻沒 有航行燈的舢舨進入香港水域,向著西南方向
C 及 香 港 東 岸 陸 地 方 向 行 駛 , 還 有 大 約 四 海 哩 便 可以在香港著陸;62 號船距離舢舨半 C
海 哩 時 , 舢舨便掉頭;舢舨掉頭的時候,必然是被告人見到有燈號的水警輪;舢舨上
D 除 了 被 告 人及另外四個人、一件救生衣和三桶電油,便甚麼也沒有;被告人沒有可以 D
被 法 庭 接 納的解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人是蓄意進入香港水域,他是正在運載
E E
其 餘 四 個 人在香港登陸,他明知道他和舢舨上其餘四個人都是內地人士,未獲授權進
入香港。他是舢舨舵手,因此他協助了其餘四人前來香港的旅程。
F F
41. 控方已經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G G
H 彭中屏 H
區域法院法官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CRT24/13.06.2016/PWY 6 DCCC 43/2016/裁 決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