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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史建榮
HKSAR v.YU CHUEN KW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怡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善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珊珊及另一人
陳珊珊(D10)及林久振(D17)在審訊後,分別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D10於2006年4月12日至2008年10月23日期間處理港幣703,812元,當中至少港幣448,965元與未完稅香煙交易有關;D17於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0月11日期間處理港幣156,020元,當中至少港幣102,735元涉及同類交易。兩人均涉及多次銀行轉帳。D10為無案底寡婦,須照顧兩名女兒;D17現年73歲,曾有非法管有應課稅品的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珊珊及另一人
陳珊珊(D10)及林久振(D17)在審訊後,分別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D10於2006年4月12日至2008年10月23日期間處理港幣703,812元,當中至少港幣448,965元與未完稅香煙交易有關;D17於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0月11日期間處理港幣156,020元,當中至少港幣102,735元涉及同類交易。兩人均涉及多次銀行轉帳。D10為無案底寡婦,須照顧兩名女兒;D17現年73歲,曾有非法管有應課稅品的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珊珊及另一人
陳珊珊(D10)及林久振(D17)在審訊後,分別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D10於2006年4月12日至2008年10月23日期間處理港幣703,812元,當中至少港幣448,965元與未完稅香煙交易有關;D17於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0月11日期間處理港幣156,020元,當中至少港幣102,735元涉及同類交易。兩人均涉及多次銀行轉帳。D10為無案底寡婦,須照顧兩名女兒;D17現年73歲,曾有非法管有應課稅品的定罪紀錄。
HKSAR v. TRAN VAN TU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青松及另十四人
本案涉及一個販賣私煙集團。第一被告人 (D1) 為集團核心成員,負責接收買家支付的私煙款項,並利用多個銀行戶口清洗黑錢,隨後將款項匯往內地。其他被告人 (D2-D16) 則分別透過借出銀行戶口、協助處理款項或管有冒牌私煙等方式參與其中。控方指控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巨大,且部分被告人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青松及另十四人
本案涉及一個販賣私煙集團。第一被告人 (D1) 為集團核心成員,負責接收買家支付的私煙款項,並利用多個銀行戶口清洗黑錢,隨後將款項匯往內地。其他被告人 (D2-D16) 則分別透過借出銀行戶口、協助處理款項或管有冒牌私煙等方式參與其中。控方指控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巨大,且部分被告人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