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285/2011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285 號
----------------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 E
林怡清
F
---------------- F
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G
日期: 2011 年 8 月 15 日 上午 10 時 27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s Ranee KHUBCHANDAN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WU Chun-sh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
I 被告人 I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J [2] 沒有向海關人員申報(Failing to declare to a member of J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K [3] 管有應課稅貨品(Possession of dutiable goods) K
L ---------------- L
M 判刑理由書 M
N ---------------- N
O 1. 被告人林怡清 Park 先生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違反 O
香 港 法例第 134 章《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條。第二項控罪為沒有
P P
向海關人員申報,違反香港法例第 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 34A(1)及(3)及
Q 46( 3) 條 。 第 三 項 控 罪 為 管 有 應 課 程 品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09 章 《 應 課 稅 品 條 Q
例》第 17(6)及 46(3)條。
R R
S 2. 三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已經列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 S
T T
承認事實
U 3. 於 2011 年 1 月 16 日約 10:34 時,被告人於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綠色 U
通 道 被 海 關 人 員 截 查 , 海 關 人 員 在 被 告 人 的 褲 袋 內 找 到 202 支香煙。被告人被拘
V V
CRT34/15.08.2011/FC 1 DCCC285/2011/判 刑 理 由 書
A 捕 及 警 誡 後 被 帶 到 管 制 站 270 號 房 搜 身 , 海 關 人 員 在 他 的 外 套右袋裡發現一支有 A
微量氯胺酮的飲管和一個膠袋裝有內含 7.78 克氯胺酮的 9.62 克粉末。在拘捕及警
B B
誡下,被告人指這些氯胺酮是他以人民幣 1,000 元買來自用。
C C
4. 被告人身上所搜獲的香煙價值港幣 404 元,及應課稅值為港幣 243.61 元。
D D
E 刑事紀錄 E
5. 被告人有一項刑事紀錄,於 1987 年 1 月 13 日被定罪,性質與本案不相
F F
同。
G G
求情理由
H H
6. 被 告 人 今 年 41 歲 , 香 港 出 生 , 是 家 中 幼 子 , 有 一 名 兄 長 及 三 名姊姊,未
I 婚 , 曾 受 中 五 教 育 。 被 告 人 與 80 歲 的 父 親 同 住 , 父 親 患 有 糖 尿 病 、 眼 疾 , 及 於 I
2009 年 被 發 現 患 有 肺 癌 。 被 告 人 須 照 顧 他 , 並 須 陪 同 他 前 往 覆診。被告人為一兼
J J
職導遊,每月賺取$6,000 至 7,000 元,他每月給父親 1,500 至 2,000 元作為家用。
K K
7.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 2006 年 6 月被確診為愛滋病帶菌者。
L L
根據大律師所呈交的醫學報告,被告人現正接受藥物治療,情況穩定。大律師指
M 被告人因為害怕受歧視,而不敢把患病的情況告訴親友,因而備受壓力,以致患 M
上抑鬱症,大律師提交了這方面的醫生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於 2008 年 9 月 16
N N
日被診斷為患有抑鬱症,及須定時服藥。醫生報告指被告人於 2008 年接受治療後
O 情況好轉,但他於 2008 年 11 月開始再沒有接受抑鬱症的治療。 O
P 8. 大 律 師 指 被 告 人 是 因 為 誤 信 壞 朋 友 才 吸 食 氯 胺 酮 來 減 輕 壓 力 ,以致上了毒 P
癮。大律師強調案中的危險藥物為被告人所自用,及是被告人以人民幣 1,000 元在
Q Q
深圳的一間的士高購買。他購買這份量是因為大量購貨會比較便宜。被告人當晚
R 服用氯胺酮及飲酒後曾昏睡一段時間,他清醒後進入香港境時忘記了自己身上帶 R
有氯胺酮。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並沒有把氯胺酮加以隱藏,而氯胺酮的包裝中仍有
S S
被告人用以吸食的飲管。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是技術上的販運危險藥物。他提交了
T 兩 件 區 域 法 院 的 判 刑 案 件 給 予 法 庭 參 考 。 在 HKSAR v Kong Sai Ho ( DCCC T
91/2009)一案中,一名從中國帶著 8.18 克氯胺酮進入香港的被告人被判處 18 個
U U
月監禁。在 HKSAR v Zhang Nan Feng 的一案中,一名把 7.7 克氯胺酮從中國帶進
V V
CRT34/15.08.2011/FC 2 DCCC285/2011/判 刑 理 由 書
A 香港的被告人被判處 20 個月監禁。大律師指在這兩個案件中法庭都已考慮到有關 A
毒品有可能落在其他人手中的因素。
B B
C 9. 大 律 師 提 交 了 由 被 告 人 自 己 、 他 的 哥 姊 及 一 個 朋 友 所 撰 寫 的 求情信。被告 C
人在信中所說的與大律師求情時所道出的大同小異。被告人的哥姊和朋友都對被
D D
告人有好的評價,及都特別指出被告人對年邁的父親非常孝順。他們都要求法庭
E 輕判被告人,使被告人能有機會再照顧老父。大律師亦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及 E
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以罰款方式處理。
F F
G 判刑 G
10. 上 訴 法 庭 就 販 運 氯 胺 酮 的 罪 行 已 定 下 清 晰 的 判 刑 指 引 , 如 果 販運氯胺酮的
H H
份量是多於 1 克至 10 克的話,一般判刑起點為 2 至 4 年監禁。本案涉及 7.78 克氯
I 胺酮,根據這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為 3 年 8 個月監禁。從被告人認罪時所承認 I
的事實來考慮,本席接受被告人是因為把氯胺酮從中國帶入香港才技術上觸犯販
J J
運危險藥物的罪名。但本席必須指出,就算有關的危險藥物是被告人作為自己吸
K 食的用途,其本身也是非常嚴重的控罪。被告人把危險藥物從中國帶入香港,就 K
算完全是他自用,也增加了案的嚴重性,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也不算少,因
L L
此雖然被告人指有關氯胺酮是他自己吸食之用,但毫無疑問當中有一個很大的可
M 能性,這些毒品會落在其他人的手中。 M
N N
11. 在 考 慮 了 所 有 的 情 況 後 , 本 席 採 納 三 年 兩 個 月 監 禁 作 為 第 一 控罪的判刑起
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及考慮了其他的求情因素,包括被告人的健
O O
康情況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入獄兩年。
P P
12. 就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控 罪 , 本 席 認 為 它 們 都 是 與 同 一 事 實 有 關 。在考慮了有
Q Q
關 的 情 況 後 , 本 席 認 為 一 個 總 罰 款 2,000 元 已 足 以 反 映 被 告 人 所 應 負 的 刑 責 , 因
R 此 , 就 第 二 及 第 三 項 控 罪 , 法 庭 判 處 被 告 人 每 項 控 罪 罰 款 1,000 元 , 即 總 共 罰 款 R
2,000 元。
S S
T T
U 邱智立 U
區域法院法官
V V
CRT34/15.08.2011/FC 3 DCCC285/2011/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