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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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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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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1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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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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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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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G
日期: 2012 年 7 月 16 日下午 3 時 51 分
H 出席人士:Ms Patricia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CHENG Ming Bun Franci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
I 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6] 管有應課稅貨品(Possession of dutiabl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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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判刑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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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案 原 有 六 項 控 罪 , 被 告 人 承 認 第 六 項 控 罪 , 但 否 認 其 餘 控 罪 。 經 審 訊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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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裁定他其他控罪,罪名不成立。因此,本席只需要處理第六項控罪的判刑。
2. 第 六 項 控 罪 是 管 有 應 課 稅 品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09 章 《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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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及 46(3)條,罪行詳情可見於控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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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P 3. 在 2011 年 8 月 15 日晚上大約 10 時 40 分,在西營盤干諾道西 168 號門 P
外 , 被 告 人 坐 在 一 輛 私 家 車 ( 車 牌 NW2741) 的 司 機 位 上 , 警 員 因 應 其 他 控 罪 拘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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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 然 後 搜 查該私家車, 在車尾箱內發現一個手抽袋,袋內有 5,369 支香煙。在警
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香煙屬於他的,他從深圳和澳門購買這些香煙,供給自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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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由 於 家中沒有地方放置這些香煙,所以將他們放在車內。他承認他知道香煙是未
S 完稅的,這批香煙的應課稅值是港幣 9,159 元。 S
T 犯罪紀錄 T
4. 被告人有三次定罪紀錄,共涉及六項控罪,但沒有與第六項控罪相同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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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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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16.07.2012/CH 1 DCCC191/2012/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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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家庭背景
5. 被 告 人 現 年 32 歲 , 未 婚 , 與 父 母 同 住 , 另 有 姐 弟 。被告人讀書至中二,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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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起任職小巴司機,現時月入 8,000 至 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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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陳詞
D 6. 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承認控罪、沒有相同前科,要求法庭輕判。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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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7. 本 席 接 納 辯 方 大 律 師 的 陳 詞 , 尤 其 是 考 慮 到 被 告 人 承 認 控 罪 、 沒 有 相 同 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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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 涉 案 的香煙只供被告人自己食用,而且香煙的數量雖然不少,但亦未達至非判監
G 禁不可的程度。被告人最後一次判刑的時間是在 2009 年,他經已有一段時間沒有再 G
犯事。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毋需採用監禁作為判刑選擇,罰款會是恰當。
H 8. 在釐訂罰款的金額時,本席注意到涉案香煙的應課稅值是 9,159 元,罰款的 H
數 目 必 須 反映出這一點,亦需要反映出罪行的受譴責性,本席亦需要考慮被告人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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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 在 平 衡 各 方 因 素 後 , 本 席 裁 定 , 恰 當 的 罰 款 金 額 是 12,000 元 。就著付款的時
間,本席現聽取辯方大律師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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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MR CHENG:法官閣下,我理解到佢有 10,000 元保釋金,邀請法庭喺嗰度扣除,先 K
扣除。
L 官:Yes。 L
MR CHENG:咁希望剩餘嘅 2,000 元可以畀佢兩星期嘅時間繳納。感激,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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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 告人,請起立。就你承認嘅第六項控罪,判處罰款係 12,000 元,你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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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金 10,000 元會扣除嚟交部分嘅罰款,餘下嘅 2,000 元要喺今年 2012 年 7 月 30
O 號下午 4 點或之前繳交。如果唔能夠係依照呢個命令交罰款嘅話,要服刑監禁 7 天 O
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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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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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16.07.2012/CH 2 DCCC191/2012/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