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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5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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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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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6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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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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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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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G
日期: 2009 年 11 月 24 日
H 出席人士: Mr. WEI Ho-tong Mark,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YEUNG Yeuk-chuen,由 Or & Lau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 (Dealing with goods to I
which the Dutiable Commodities Ordinance applies)
J [2] 為售賣或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Possession J
for sale or for a purpose of trade or manufacture goods to which forged trade
K marks are applied) K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L intent) L
[4]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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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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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何偉業)在本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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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000 支未完稅的不同牌子香煙,違反香港法例第 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 17(1)及
R 46(3)條。 R
2. 第二項是為售賣或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191,200 支不同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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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煙 , 這 些 香 煙 是 來 自 第 一控 罪所指的香煙,違反香港法例第 362 章《商品說明條例》第 9
(2)及 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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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三 項 是 有 意 圖 而 導 致 他 人 身 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
U 條例》第 17(a)條。控罪指控被告於 2009 年 4 月 23 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大生圍攸壆路,意 U
圖抗拒或防止自己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非法及惡意導致海關關員殷滿輝的身體受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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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CCC655/2009/判 刑 理 由 書
A 害。 A
4. 第四項指罪指被告同時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 GX3486 的貨車,違反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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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4《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條。
5. 控 方 案 情 透 露 案 發 當 晚 八 名 海 關 人 員 分 乘 兩 架 海 關 車 輛 在 元 朗 大 生 圍 一 帶 作 反 私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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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 邏 。 當 海 關 人 員 兩 輛 車 行 駛 至 攸 壆 路 時 , 在 前 行 駛 的 海 關 私 家 車 遇 上 被告所駕駛的貨車。
D 雙 方 停 下 , 而 私 家 車 上 的 三 名 海 關 人 員 就 下 車 並 展 示 海 關 委 任 證 , 示 意 被告接受調查。但被 D
告 並 無 接 受 調 查 , 還 突 然 將 車 後 退 , 撞 及 後 面 一 部 輕 型 貨 車 。 停 下 來 後 ,被告同樣沒有接受
E 海 關 調 查 , 將 車 向 前 駛 衝 向 關 員 , 那 三 名 關 員 須 要 跳 開 閃 避 他 。 被 告 駛 過了海關人員之後遇 E
上 停 在 路 上 的 那 部 海 關 私 家 車 , 被 告 首 先 撞 開 私 家 車 , 然 後 繼 續 向 前 駛 ,再遇上海關的客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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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 他 同 樣 沒 有 停 下 車 , 而 且 繼 續 駛 過 去 撞 及 那 輛 已 停 下 的 海 關 客 貨 車 。碰撞之後,兩車撞
G 在 一 起 。 海 關 客 貨 車 上 的 海 關 人 員 各 人 都 因 此 而 受 了 傷 , 最 嚴 重 的 就 是 殷關員,他當時坐在 G
客貨車的前乘客位,被夾在車廂裡,其後需要消防人員到來將被告的貨車移開去拯救殷關
H 員 。 送 院 之 後 發 現 殷 關 員 的 左 腳 骨 折 , 需 要 動 手 術 治 理 。 撞 擊 之 後 , 海 關人員打開被告的貨 H
車,發現車上有第一控罪所指稱的香煙,其中有 191,200 支屬冒牌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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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 告 現 年 26 歲 , 過 往 有 五 項 刑 事 紀錄, 07 年四項刑事紀錄與本案第一、二控罪類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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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求 情 時 辯 方 律 師 指 出 被 告 未 婚 , 與 朋 友 合 租 廟 街 一 個 單 位 。 父 母 已 離 婚 , 被 告 有一
K 個 25 歲妹妹。被告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事發時任職貨車司機,他是租用貨車做運貨 工作賺 K
取 酬 勞 。 律 師 指 被 告 今 次是非常愚蠢,為了 500 元而犯下本案。律師指出這次事件中其中一
L 位 海 關 關 員 更 受 到 骨 折 的 傷 害 , 他 同 意 這 是 嚴 重 身 體 傷 害 , 但 並 非 如 一 些斬人案中的受害者 L
受到多處的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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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至 於 第 三 和 第 四 項 控 罪 , 律 師 指 出 這 次 並 非 尋 仇 或 被 告 刻 意 預 先 埋 伏 要 去 襲 擊 海關
人 員 , 只 不 過 當 時 是 一 念 之 差 而 導 致 他 這 樣 做 。 在 停 牌 方 面 , 律 師 指 出 停牌命令可以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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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再干犯第一、二控罪的罪行。
O 9. 至 於 危 險 駕 駛 的 情 況 , 辯 方 律 師 指 出 並 非 是 那 類 不 斷 衝 燈 並 一 直 這 樣 駕 駛 了 一 段很 O
長路程,或是駕駛方式左搖右擺,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很危險性的駕駛方法。
P 10. 姑 勿 論 辯 方 律 師 如 何 替 被 告 求 情 去 將 件 事 情 盡 量 淡 化 , 本 席 認 為 本 案 是 非 常 嚴 重。 P
被告當日駕駛著一輛貨車,車上載有一箱箱的私煙,一共 1,390,000 支。遇到海關人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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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有 接 受 調 查 並 首 先 將 車 向 後 退 , 撞 及 後 面 一 部 輕 型 貨 車 。 被 告 知 道 自 己無路可走也不接受
R 調 查 , 反 而 開 車 向 前 衝 , 令 三 名 海 關 人 員 跳 開 避 過 他 的 貨 車 , 再 隨 後 撞 及海關的私家車。撞 R
車 之 後 , 遇 到 第 二 部 海 關 車 輛 時 , 很 明 顯 從 本 案 可 見 , 本 席 亦 相 信 被 告 也深知當時根本無法
S 逃 脱 , 根 本 没 有 可 能 闖 得 過 。 被 告 為 著 自 己 能 逃 離 執 法 人 員 的 逮 捕 , 不 顧這樣做法會對財物 S
造 成 多 大 的 損 毀 , 不 顧 車 上 的 人 的 生 命 安 危 , 以 自 己 的 貨 車 用 作 一 種 武 器去撞海關人員。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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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極之不要得的行為,被告這一類人對社會是構成很嚴重的威脅。
11. 我們在香港生活感覺社會安全,大部份要歸功於執法人員,他們的工作已經很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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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 執 法 人 員 其 中 一 項 職 責 就 是 除 暴 安 良 , 「 除 暴 」 就 是 剔 除 像 被 告 這 一類的人 –對社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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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壞 事 的 人 , 將 他 們 繩 之 於 法 ; 由 法 庭 關 起 他 們 , 與 社 會 隔 絕 一 段 時 間 , 在這段時間裡,讓社 A
會 得 以 安 全 。 執 法 人 員 功 勞 很 大 , 被 告 肆 意 用 貨 車 作 為 武 器 向 他 們 作 出 傷害,法庭絕不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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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這 類 行 為 。 本 席 可 以 告 訴 被 告 , 在 法 例 容 許 之 下 、 在 法 庭 權 限 容 許 之 下,本席會將被告判
處一項刑罰令他與社會隔離一段很長很長的時間,以確保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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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 告 對 自 己 所 做 的 一 切 完 全 沒 有 悔 意 , 他 不 斷 砌 詞 狡 辯 , 本 席 完 全 看 不 出 他 在 求情
D 方 面 有 任 何 可 以 考 慮 的 求 情 因 素 。 對 於 被 告 的 駕 駛 態 度 , 律 師 指 並 非 那 一類不斷衝燈,不斷 D
左 搖 右 擺 , 對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不 斷 構 成 危 險 威 脅 。 本 席 覺 得 : 這 有 何 分 別嗎?被告這樣的做
E 法 有 顧 及 過 對 車 上 的 執 法 人 員 之 生 命 安 全 嗎 ? 他 有 想 過 嗎 ? 本 席 認 為 他 這樣的駕駛態度在危 E
險駕駛罪行中已是最嚴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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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考 慮 到 被 告 所 管 有 的 私 煙 數 量 ,就第一項控罪,判處他兩年監禁。第二項控罪 8 個
G 月監禁。至於第三項控罪,本席判處他 6 年監禁。第四項控罪,判處法例可容許的最高 3 年 G
監禁,另外吊銷駕駛執照為期 10 年。在未來十年裡,被告不可以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
H 駕 駛 執 照 , 同 時 亦 頒 令 他 在 這 十 年 停 牌 期 屆 滿 前 的 三 個 月 內 須 參 與 一 項 名為駕駛改善課程, H
由 他 自 己 支 付 費 用 。 被 告 一 定 要 參 與 , 如 果 不 參 與 可 構 成 一 種 刑 事 罪 行 ,可被判處監禁。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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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駕駛執照期屆滿後被告須重新考牌才可領取駕駛執照。
14. 就 第 一 、 二 項 控 罪 , 本 席 頒 令 同 期 執 行 , 第 三 和 第 四 項 也 同 期 執 行 。 至 於 第 一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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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項 和 第 三 、 第 四 項 , 性 質 上 是 完 全 不 同 , 理 應 兩 項 刑 期 分 期 執 行 , 但現時頒令第一項的
K 刑期中的 1 年與第三項刑期的 6 年分期執行,總共監禁 7 年。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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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沈小民 O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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