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SHUN YUNG v. ETHEL LEW AND OTHERS
Madam Hsu Chung Cheng於1997年在上海去世,沒有遺囑,遺下香港及上海的動產。她的三名子女為Chow、Lew及Pih;Shu為其侄女。Chow指稱Lew及Pih指示Shu取走、隱匿及轉移遺產,並藉訴訟程序妨礙他申請遺產管理書。Lew、Pih及Shu申請剔除Chow在HCAP 6/2005提出的遺囑認證訴訟。案件並聯同HCCA 780/1998的遺囑異議申請一併處理。
精選 54 宗 遺囑認證及繼承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Madam Hsu Chung Cheng於1997年在上海去世,沒有遺囑,遺下香港及上海的動產。她的三名子女為Chow、Lew及Pih;Shu為其侄女。Chow指稱Lew及Pih指示Shu取走、隱匿及轉移遺產,並藉訴訟程序妨礙他申請遺產管理書。Lew、Pih及Shu申請剔除Chow在HCAP 6/2005提出的遺囑認證訴訟。案件並聯同HCCA 780/1998的遺囑異議申請一併處理。
死者Leung Wai Kit於1966年與第一答辯人進行中式習俗婚姻。1967年,死者立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其前妻所生的子女(即上訴人)。1985年,死者與第一答辯人根據《婚姻條例》(Marriage Ordinance) 再次註冊結婚。死者於1996年去世,未有更改遺囑。本案爭議在於該次註冊結婚是否根據《遺囑條例》(Wills Ordinance) 第13(1)條的規定,導致死者於1967年所立的遺囑自動撤銷。
死者 Mui Yim-fong 於2003年12月30日去世。她在同年12月3日訂立遺囑,並設立 Karen Trust,由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擔任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遺囑將剩餘遺產交予該酌情信託;死者母親 Tam Mei Kam 為信託契據所列受益人,Eddie Lau 及 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imited 亦涉及信託安排。母親質疑遺囑及信託的有效性,主張死者無遺囑死亡。原審認定遺囑已妥為簽立,死者具備立遺囑能力,並知悉及同意文件內容;上訴庭維持裁決。
本案為遺囑訴訟的訟費裁決。六名原告挑戰已故招友全於2003年訂立的遺囑,原審於2012年1月31日駁回申索,裁定被告招鍾群英可按正式形式證明該遺囑,並作出原告支付訟費的訟費命令。原告其後申請改變命令,主張訟費應由遺產以共同基金方式承擔,或各方自行負擔。被告則依據一項3000萬港元的和解要約,申請由2012年1月30日起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現有文本僅包括案件封面及更正通知,未載有完整事實背景。原告為 Ho Sin Ying,被告為 Chan Yui Ling;被告被描述為 Leung Lai Fong 遺產的擬任遺囑執行人,以及 Tsang Kwong Lik 遺產的擬任遺產管理人。案件編號為 HCA 90/2010,聆訊於2012年6月11日至13日進行。
死者 Tsang Kwong Lik 於2001年無遺囑去世,沒有子女,其遺產先由生母 Leung Lai Fong 承受,後因生母去世而由其女兒、被告 Chan Yiu Ling 承受。原告 Ho Sing Yin 是死者的繼母,主張自己在死者去世前由死者全部或主要供養,故根據《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Cap 481 申請遺產經濟給養。死者生前透過 Maryo Development Ltd 投資物業,而原告曾向有關投資投入合共約390萬元;死者亦定期向她付款。
本案涉及遺囑檢定裁判權 (probate jurisdiction) 下的知會備忘 (caveat) 申請。畢志荃與周冠華作為知會備忘登記人,與提出警告的人周順鏞之間就遺產承辦事宜產生爭議。本案為針對遺產承辦程序中知會備忘的法律程序,旨在處理遺產承辦權的初步異議。
本案涉及遺囑檢定裁判權 (probate jurisdiction) 下的知會備忘 (caveat) 爭議。畢志荃與周冠華作為知會備忘登記人,與提出警告的人周順鏞之間就遺產承辦事宜產生糾紛。法庭於2002年6月21日進行聆訊,並於同年7月2日作出判決。隨後於2002年9月18日,法庭發出勘誤通知,針對判決書第十六段關於訟費評定 (taxation of costs) 的內容作出修正,確認現階段不應阻止對知會備忘登記人的訟費進行評定。
本案涉及一宗遺囑檢定裁判權 (probate jurisdiction) 下的知會備忘 (caveat) 爭議。畢志荃與周冠華作為知會備忘登記人,與提出警告的人周順鏞之間,就遺產承辦事宜產生法律分歧。案件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內庭聆訊,處理相關的遺產承辦程序問題。
本案涉及徐宗真遺產的遺囑檢定程序。畢志荃及周冠華為知會備忘登記人,周順鏞為提出警告的人。聆案官原就訟費評定作出多項程序命令,安排於2002年3月4日起每日繼續聆訊。周順鏞因腹痛及其他健康問題,未能出席3月4日的聆訊,並持有醫生證明書。其後,他就缺席期間評定訟費項目、聆案官拒絕押後聆訊,以及要求由另一聆案官重新處理訟費評定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已故 Ip Koo Chi 的遺產管理爭議。Ip Cheung Kwok 以個人身份及遺產代表身份,與 Sin Hua Bank Trustee Limited 及其他家庭成員就遺產管理權及相關資產展開訴訟。本判決主要處理關於原告人身份描述的更正 (corrigendum),以反映其作為遺產訴訟期間管理人 (administrator pendente lite) 的法律地位。
本案源於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的訴訟,涉及已故王德輝先生的遺產。上訴人為龔如心(王德輝遺孀),答辯人為王德輝遺產的訴訟期間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s pendente lite)。終審法院在判決時,曾就訟費發出臨時命令(order nisi),指示各方承擔各自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遺產管理人請求法院更改該臨時命令,要求其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能從王德輝的遺產中支付,並以受託人基準(trustee basis)評定。遺孀反對此變更,並要求將臨時命令轉為最終命令(made absolute)。
死者 Tang Chung Sau 於1998年7月15日去世,遺下包括新界多幅土地在內的遺產。第一被告為死者之子,第二被告為死者之妻,原告為死者之女。2004年,第一及第二被告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並以管理人身分登記持有23幅土地。原告其後要求提交帳目,因未獲提供,於2008年提出原訴傳票,要求交代帳目及在必要時進行遺產管理。原審命令撤換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遂提出上訴。
死者Au Kong Tim於2009年去世,遺下價值逾十億港元的遺產。其2002年遺囑將剩餘遺產平均給予六名孫輩;其子Au Wing Lun則安排律師於2008年9月5日到老人院為死者訂立新遺囑,將遺產平均給予兩名兒子及兩名男孫。死者的媳婦Choy Po Chun及孫子Au Chadwick主張2008年遺囑並非死者簽立,且死者沒有立遺囑能力,也不知悉及同意遺囑內容,因而要求確立2002年遺囑。
死者 Au Kong Tim 於2009年去世,遺下兩份遺囑。2002年遺囑將遺產平均留給六名孫輩,並由兩名原告及 Charleen Au 任遺囑執行人;2008年遺囑則將遺產留給四名男性後代,並由被告 Au Wing Lun William 與 Anthony 任執行人。原告否認2008年遺囑有效,指死者沒有妥為簽署且缺乏立遺囑能力,遂申請簡易判決,要求確認2002年遺囑有效。被告主張2008年遺囑已撤銷舊遺囑。
已故勞笑鳳女士(下稱「死者」)育有五名女兒,其中三名女兒為原告。死者晚年患有強迫症 (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 OCD) 及認知障礙。2011年起,死者搬往與次被告同住,期間其資產被大量轉移至次被告的家人(即其丈夫及兒子)。2013年,死者在兩名被告的影響下立下遺囑,指定首被告為遺產執行人及唯一受益人。原告質疑該遺囑的有效性,指控被告對死者施加不當影響 (undue influence) 並質疑其立遺囑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
本案為遺產訴訟 (probate action)。原告人周莉莉挑戰其父親周亦卿於2015年訂立的遺囑,並獲准修訂申索陳述書以加入「不當影響 (undue influence)」的指控。法庭隨後准許雙方就修訂後的爭議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原告人其後申請剔除被告人提交的多份補充證人陳述書中的部分段落,指其超出法庭早前命令的範圍,且與案情無關或屬瑣碎無理。
本案涉及一名原告凌綺琚,她向法庭申請授予其已故繼母張芳的遺產管理書。張芳於1962年與原告的父親結婚,成為填房 (tin-fong wife)。原告及其五名兄弟姊妹是其父親與第一任妻子所生。張芳與原告父親結婚後,原告成為張芳的繼子女。張芳於2001年去世,除繼子女外,沒有其他親屬。原告的申索基於其作為繼子女的身份,聲稱自己是死者的「後嗣」(issue)。律政司司長作為被告,對此申索提出異議,因為若無合法繼承人,遺產可能歸屬政府作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
本案涉及已故周亦卿的遺產爭議,主要爭議點為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訴訟自2019年展開,雙方已獲准聘請專家證人。原告於2025年2月申請傳召新專家(神經科醫生)以分析死者生前的磁力共振掃描 (MRI) 影像,並指稱死者在2015年曾中風。被告則申請延長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其他程序指示。法庭曾於2024年6月頒令禁止雙方再申請修訂訴狀。
本案涉及已故周亦卿遺產的遺囑認證訴訟。原告(周莉莉)挑戰其父於2015年訂立的遺囑(「爭議2015年遺囑」),質疑其父當時的精神能力及對遺囑內容的知悉與認可。被告為原告的兩名胞妹。原告申請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旨在回應被告方證人(Chevalier Group的高層)的陳述,並質疑其證供的客觀性。原審聆案官剔除了陳述書中關於公司內部管治、薪酬福利及人事安排的段落,原告對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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