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訟費是否由遺產支付?

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 FACV6/2004

申請駁回
法院駁回遺產管理人申請,但保留日後申請權利。
終審法院(民事)Court: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Mortimer NPJ and Lord Scott of Foscote NPJ18/2/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 PJ, Chan PJ, Ribeiro PJ, Mortimer NPJ and Lord Scott of Foscote NP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的訴訟,涉及已故王德輝先生的遺產。上訴人為龔如心(王德輝遺孀),答辯人為王德輝遺產的訴訟期間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s pendente lite)。終審法院在判決時,曾就訟費發出臨時命令(order nisi),指示各方承擔各自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遺產管理人請求法院更改該臨時命令,要求其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能從王德輝的遺產中支付,並以受託人基準(trustee basis)評定。遺孀反對此變更,並要求將臨時命令轉為最終命令(made absolut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遺產管理人是否有權要求其在訴訟期間申請修改呈請書及相關上訴所產生的訟費,從已故王德輝先生的遺產中支付。這是一個關於遺產管理人與遺產受益人之間訟費承擔的問題,而非呈請人與呈請答辯人之間的爭議。

判決理由

法院分析指出,遺產管理人是否有權從遺產中獲得訟費,是遺產管理人與遺產受益人之間的問題,而非呈請訴訟各方之間的爭議。因此,這個問題不應在呈請訴訟程序中解決,而應在任命遺產管理人的程序中提出申請。法院最終決定維持原有的臨時命令,即各方承擔各自訟費,但同時不影響遺產管理人日後向遺產申請支付訟費的權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將原有的臨時訟費命令轉為最終命令,即各方承擔各自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此命令不影響遺產管理人日後向王德輝先生遺產申請支付其訟費的權利。

判決啟示

本判決闡明,遺產管理人與遺產受益人之間的訟費爭議,應在任命遺產管理人的程序中處理,而非在主訴訟程序中。這為遺產管理人尋求從遺產中報銷訟費提供了明確的途徑,並避免了在主訴訟中引入不相關的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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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遺產管理人打官司的費用可以從遺產中扣除嗎?
A.

根據本案判決,遺產管理人與遺產受益人之間的訟費爭議,應在任命遺產管理人的程序中處理,而非在主訴訟中。法院駁回即時申請,但保留日後申請權利。

Q.如果法院判決各方承擔各自訟費,遺產管理人還有機會從遺產中獲得補償嗎?
A.

可以。本案中,終審法院雖然命令各方承擔各自訟費,但明確指出這不影響遺產管理人日後向遺產申請支付其訟費的權利。

Q.遺產管理人要求從遺產中支付訟費的申請,應該在哪個程序中提出?
A.

本案判決指出,此類申請應在任命遺產管理人的程序中提出,而非在涉及遺產的主訴訟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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