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Man Fu 等 HCAP9/2005
遺囑訴訟敗訴者如何承擔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Chiu Yau Chuen (招友全)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Poon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為遺囑訴訟的訟費裁決。六名原告挑戰已故招友全於2003年訂立的遺囑,原審於2012年1月31日駁回申索,裁定被告招鍾群英可按正式形式證明該遺囑,並作出原告支付訟費的訟費命令。原告其後申請改變命令,主張訟費應由遺產以共同基金方式承擔,或各方自行負擔。被告則依據一項3000萬港元的和解要約,申請由2012年1月30日起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遺囑訴訟中敗訴一方是否符合由遺產承擔訟費或各方不作訟費命令的例外;原告採取的敵對訴訟方式是否令一般規則適用;被告的和解要約是否為有效的認可要約 (sanctioned offer),足以支持彌償訟費。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遺囑訴訟的訟費由法院酌情裁定,但通常由敗訴的遺囑反對方承擔。只有在立遺囑人或剩餘受益人的行為導致訴訟,或情況合理要求調查遺囑有效性時,才可能適用例外。原告本可向獨立證人及主診醫生查證,卻未能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死者精神失常;遺囑客觀上亦具合理性。原告更積極挑戰被告及證人可信性,訴訟超出要求遺囑受益人嚴格舉證的範圍。至於和解要約,因未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的強制要求,且受第62號命令第5(1)(d)條排除,不能據以判給彌償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 所概述的遺囑訴訟訟費原則。Montrio Limited & Another v Tse Ping Shun David 說明,認可要約必須嚴格遵守《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本案以此認定被告要約無效。
裁決與命令
原告改變訟費命令的申請被駁回,原有由原告支付被告訟費的命令正式確定。被告申請彌償訟費亦被駁回。雙方就兩項訟費申請各自承擔訟費;原告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遺囑訴訟敗訴方只有在嚴格例外情況下才可避免支付訟費。即使和解要約標明訟費保留,若未符合認可付款或認可要約的法定格式,法院不能據此判給彌償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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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遺囑挑戰失敗是否一定要支付訟費?
一般而言,遺囑反對方敗訴時訟費隨訴訟結果承擔;只有訴訟由立遺囑人或受益人行為引起,或情況合理要求調查遺囑時才可能例外。本案法院認為例外不適用。
Q.甚麼情況下遺囑訴訟可由遺產支付訟費?
如立遺囑人或剩餘受益人的行為導致訴訟,訟費可能由遺產承擔;但有關行為必須涉及遺囑的訂立或有效性。本案被告通知死者死亡及遺囑的行為與有效性無關。
Q.未符合格式的和解要約可否導致彌償訟費?
不能。認可要約或認可付款必須嚴格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的要求;本案的3000萬港元要約未符合強制規定,法院因此拒絕按彌償基準判給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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