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鏞 訴 畢志荃 HCCA780/1998
因病缺席訟費聆訊能否重新評定?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關於死者徐宗真(HSU CHUNG CHENG)的遺產事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遺囑檢定裁判權)
- 法官:張舉能(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徐宗真遺產的遺囑檢定程序。畢志荃及周冠華為知會備忘登記人,周順鏞為提出警告的人。聆案官原就訟費評定作出多項程序命令,安排於2002年3月4日起每日繼續聆訊。周順鏞因腹痛及其他健康問題,未能出席3月4日的聆訊,並持有醫生證明書。其後,他就缺席期間評定訟費項目、聆案官拒絕押後聆訊,以及要求由另一聆案官重新處理訟費評定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周順鏞因病缺席訟費評定,是否有合理解釋並應重新聆訊;聆案官在其缺席下繼續程序是否公平;聆案官是否對其有偏見或不人道對待;以及餘下訟費項目是否應由另一聆案官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醫生證明書及周順鏞確實患病,認為其缺席有合理解釋。雖然聆案官在未收到證明書時有酌情權繼續聆訊,但事後真相明確,公平原則要求給予周順鏞出席及陳述的機會,因此撤銷缺席期間的訟費評定。另一方面,法庭認為聆案官考慮病情真實性、押後對程序及文件記憶的影響,屬負責任、認真及合理的司法管理,沒有證據顯示偏見或不當動機,故無須更換聆案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章)第62(1)條處理上訴,並以公平、程序公正及司法酌情權原則作出決定。
裁決與命令
上訴部分成功。法庭撤銷2002年3月25日的訟費評定總額通知書,以及訟費賬單第75至195項的評定,命令由龍劍雲聆案官重新評定;周順鏞要求更換聆案官的申請被拒。上訴訟費暫由各方自行承擔,14日後自動成為絕對命令,除非有人申請更改。
判決啟示
即使聆案官原本合法地在一方缺席時繼續程序,若其後證實缺席有合理病因,公平原則仍可能要求撤銷相關評定並重新聆訊。對司法管理決定的不滿,若無客觀證據證明偏見或不當動機,通常不足以要求更換承辦法官。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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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病缺席訟費聆訊,法院會否讓案件重新聆訊?
如缺席有合理醫療證明,法庭可基於公平原則給予重新陳述的機會。本案接納周順鏞確實患病,故撤銷其缺席期間的訟費評定並命令重新評定。
Q.聆案官拒絕因病押後聆訊是否代表有偏見?
單純拒絕即時押後並不等於偏見;法院會考慮聆案官是否基於程序管理及證據作出合理判斷。本案認為沒有偏見或不當動機。
Q.甚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由另一位聆案官評定訟費?
必須有足夠客觀理由顯示偏見、私心或其他不適宜繼續處理的情況;對程序安排不滿並不足夠。本案因此拒絕更換聆案官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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