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e Estate of Au, Kong Tim HCAP7/2010

遲交遺囑誓章能否補救?

申請部分獲批
上訴及剔除申請駁回,被告獲准補交誓章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Deputy High Court Judge B Chu8/7/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Estate of Au, Kong T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ebe Pui Ying Chu,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案情摘要

本案為涉及已故 Au, Kong Tim 遺產的遺囑認證訴訟。死者先後訂立四份遺囑;原告 Choy Po Chun 蔡寶珍及 Au Chad Wick 區卓威主張確認2002年第三份遺囑有效,並否定2008年第四份遺囑,指第四份遺囑的簽署可能遭偽造,或死者因認知障礙而不知悉及批准其內容。被告 Au Wing Lun 區穎麟則依第四份遺囑申請遺囑認證。被告未按時提交遺囑性質文稿誓章,原告因而提出上訴、申請剔除被告答辯及反申索;被告則申請追溯准許提交補充誓章。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法院是否有權在答辯及反申索提交後延長《高等法院規則》第76號命令第5條的期限;遲延是否屬不可補救的根本程序不規則;是否應剔除答辯及反申索或以未有進行訴訟為由駁回;以及被告提交補充誓章是否應獲追溯准許,並由誰承擔第四份遺囑有效性的舉證責任。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高等法院規則》第76號命令第5條所載「除非法院另有指示」賦予法院一般權力延長提交遺囑性質文稿誓章的期限,該權力不因答辯已提交或訴辯程序已完結而消失。遲延通常只是可補救的程序不規則;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應避免因拘泥技術而造成不公。延長期限須衡量整體公義,重點是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是否不能以訟費補償。本案原告未證明實質或不可補償的損害,且已知悉不規則後仍繼續訴訟,構成放棄依不規則提出異議。剔除答辯須屬明顯及無可爭辯的案件,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剔除或駁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Lam Ping v Zi Yen Lu HCAP 13/2004,確認即使答辯已提交,法院仍可命令提交遺囑性質文稿誓章;引用 The Decurion [2012] HKLRD 1063 及 Costellow v Somerset County Council [1993] 1 WLR 256,採取兼顧遵守期限、案件 merits 及可由訟費補償的損害之整體公義方法。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FACV 12/2004 確認遺囑提出者負有說服性舉證責任。

裁決與命令

原告的上訴及剔除申請均被駁回;被告獲准追溯提交第七份誓章。原告須支付上訴及剔除申請訟費;被告須支付准許申請訟費,訟費須評定並即時支付。

判決啟示

遺囑認證訴訟中的遺囑性質文稿誓章要求雖屬重要,但遲延不會自動令訴訟失效。法院可按整體公義補救違規;香港並不強制採用英國指定表格。遺囑有效性的最終舉證問題應留待審訊法官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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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遺囑訴訟遲交遺囑誓章會否令案件失效?
A.

不會自動失效。法院認為第76號命令第5條容許延長期限,遲延屬可補救的不規則;本案原告未證明不可由訟費補償的損害,因此上訴被駁回。

Q.答辯提交後,法院仍可延長遺囑誓章期限嗎?
A.

可以。法院裁定,答辯已提交或訴辯程序已完結,並不限制延長期限的權力;本案被告因合理解釋及欠缺不可補償損害而獲准補交誓章。

Q.遲交遺囑文件可否剔除答辯及反申索?
A.

只有在屬明顯及無可爭辯的案件,並有嚴重違規、濫用程序或不可補救損害時才可能剔除。本案證據不足,法院駁回原告的剔除及未有進行訴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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