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NG WING CHUNG
申請人因三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被定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10年8個月監禁。搶劫案涉及銀行,申請人使用帶有威脅性字句的紙條,其中兩宗提及汽油。申請人被捕時28歲,無犯罪紀錄。他對第四項控罪認罪,並在警方警誡下供認了其餘三項控罪。控方承認,若非申請人招認,僅憑閉路電視影像難以將前三項控罪與申請人聯繫起來,因為他犯案時戴著外科口罩。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因三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被定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10年8個月監禁。搶劫案涉及銀行,申請人使用帶有威脅性字句的紙條,其中兩宗提及汽油。申請人被捕時28歲,無犯罪紀錄。他對第四項控罪認罪,並在警方警誡下供認了其餘三項控罪。控方承認,若非申請人招認,僅憑閉路電視影像難以將前三項控罪與申請人聯繫起來,因為他犯案時戴著外科口罩。
申請人因一宗入屋爆竊案被定罪,並承認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在香港的第二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就爆竊罪監禁18個月,就非法逗留罪監禁12個月,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審理判刑上訴,並檢視原審法官的判刑理據。
申請人羅振文因串謀縱火、縱火及製造炸彈虛報等罪行被判刑。上訴法庭於2012年7月13日就刑期上訴作出判決,原意是判處總刑期13年監禁。然而,由於判決書中關於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concurrently) 及分期執行 (consecutively) 的命令出現錯誤,導致實際總刑期僅為11年。控辯雙方律師均向上訴法庭指出此異常情況,並協助法庭研究是否有權重新開啟上訴並修正判決,以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
申請人AGUILAR VILLANUEVA WILLIAN RAFAEL與其同案被告Aguilar Garcia Milner Javier,在2012年7月4日至12日期間,在香港犯下五項盜竊罪。他們均為訪港旅客,獲准逗留30天。盜竊目標是食肆或咖啡室內無人看管的袋子,被盜財物總值超過30,000港元,包括護照、現金、電子產品等。申請人承認犯案,並表示因缺錢而盜竊。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12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
申請人與其秘魯籍同謀在2012年7月4日至12日期間,在香港犯下五宗盜竊罪。他們專門在餐廳或咖啡館盜竊顧客無人看管的袋子,盜竊物品包括護照、現金、相機、iPad及身份證明文件等,總值超過30,000港元。部分失物被尋回,但護照等重要物品則未尋回。申請人於2012年7月12日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參與所有盜竊。他聲稱犯案是為了應付食宿開支。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均關於非法入境者在香港觸犯與身份證明文件及非法逗留相關罪行的判刑。首兩宗案件的申請人Tran Viet Thanh及Nguyen Thi Phu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並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第三宗案件的被告關翠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其上訴由原訟法庭轉介至上訴法庭處理,原因是原訟法庭對判刑存在不同意見。三名被告均涉及管有偽造身份證、非法逗留香港,以及其中兩人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他們均有相關的犯罪紀錄。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均關於非法入境者在香港觸犯與身份證明文件及非法逗留相關罪行的判刑。首兩宗案件的申請人Tran Viet Thanh及Nguyen Thi Phu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並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第三宗案件的被告關翠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其上訴由原訟法庭轉介至上訴法庭處理,原因是原訟法庭對判刑存在不同意見。三名被告均涉及管有偽造身份證、非法逗留香港,以及其中兩人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他們均有相關的犯罪紀錄。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均關於非法入境者在香港觸犯與身份證明文件及非法逗留相關罪行的判刑。首兩宗案件的申請人Tran Viet Thanh及Nguyen Thi Phu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並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第三宗案件的被告關翠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其上訴由原訟法庭轉介至上訴法庭處理,原因是原訟法庭對判刑存在不同意見。三名被告均涉及管有偽造身份證、非法逗留香港,以及其中兩人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他們均有相關的犯罪紀錄。
申請人陳永康因五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於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27個月。此外,由於申請人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正就其他罪行在東區裁判法院服刑,區域法院法官命令本案刑期與裁判法院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申請人現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質疑判刑過重。
申請人楊建齊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俗稱「洗黑錢」)及一項沒有合理原因而沒有依時歸押的控罪。他被判處總刑期2年10個月監禁。洗黑錢控罪涉及他於1996年1月兌現兩張總值50萬港元的本票,這些本票是從一名運輸商處騙取所得,該運輸商原以為是為運送電腦零件而提供保證金。申請人聲稱他受人指使,收取5,000港元報酬後,以自己的身份證開設銀行戶口並兌現本票。他於1996年6月被捕,但在1997年10月審訊期間沒有依時歸押,直至2008年5月才從澳門被移交回港。
本案受害人是一名性工作者。申請人黎國輝於2008年6月30日訛稱顧客進入受害人工作單位,隨後從後抓著受害人頸部,聲稱打劫,並用剪刀指著受害人右頸,要求交出金錢。受害人聲稱金錢在另一房間並反抗,申請人見事敗逃離現場。申請人其後被捕,並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4年4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李長利是一名35歲的中國內地居民,於2004年6月25日合法以訪客身份抵港。同年7月12日,入境處特遣隊在突擊檢查時,於上訴人住所內搜獲一張偽造身份證。上訴人承認管有該偽造身份證,並供稱在內地以人民幣500元向中間人購買,目的是方便在香港找工作。上訴人於2004年7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於7月24日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減刑上訴,案件其後轉介至上訴法庭審理。
本案涉及兩名上訴申請人,即第二申請人D3 (CHAN HOK YU) 和第三申請人D6 (LAM KA SIN)。D3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控罪7)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年。控罪7涉及D3與其他同謀利用兩間空殼公司Richside和Richgain,假冒銀行中介,向受害人PW6訛稱需支付保證金才能處理貸款申請,導致PW6損失港幣910,800元。D3申請上訴許可,但其後撤回定罪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D6則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罪(控罪2),被判監禁1年10個月。控罪2指D6同意借出其銀行戶口以接收港幣110萬元款項,但因支票問題未能成功兌現。D6就其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羅振文因四項罪名被定罪,包括串謀縱火、兩項縱火及放置虛假爆炸品。這些罪行均針對同一受害人,即亞洲環保鋼鐵有限公司的東主。申請人主要負責接載從內地來港的襲擊者及其縱火裝置,並在其中一次事件中接載運送虛假炸彈的人。他承認在串謀縱火中擔任把風角色,並收取報酬參與其他罪行。這些襲擊是針對受害人公司及其辦公室的持續恐嚇行動。
申請人邱健偉(25歲)被控非法禁錮、強姦及非禮一名14歲少女。在審訊開始時,他承認了非禮罪(第二項控罪),而非法禁錮和強姦罪(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則獲判無罪。原審法官Lugar-Mawson J判處申請人非禮罪三年零四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就該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理由是判刑過重,且法官在判刑時可能考慮了與非禮罪無關的事實。
第一上訴申請人趙鳳娟(A1)和第二上訴申請人嚴之成(A2)共同被控非法販運2,949.33克晶狀固體,內含1,423.15克「冰」毒。A1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1年。A2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21年。A1不服判刑申請減刑,A2則不服定罪及判刑申請推翻定罪或減刑。控方主要依賴A1的證供指證A2為案中主謀,以及A2與警員會面錄影記錄中的陳述。A2自辯時否認管有毒品,並稱不知情。
申請人吳肇淦被控與同謀者 Wong Shun Wing 串謀販運氯胺酮 (ketamine)。Wong 供稱受申請人指使,於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多次往返內地運送氯胺酮回港。Wong 在最後一次運毒時被捕,隨後轉為控方證人。申請人於原訟法庭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囚24年。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指引不足,以及未有給予適當的身份辨認指引。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CHEN Keen (第一上訴人)、HAO May (第二上訴人) 及 YEE Wenjye (第三上訴人),他們因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及 China Jin Hui Mining Corporation Limited (462公司) 而被定罪。詐騙行為涉及462公司收購UBNZ Assets Holdings Limited (UBAH) 的股份,其基礎是虛假陳述和隱瞞事實。具體而言,他們被指控虛假陳述UBNZ Trustee Limited (UTCL) 和 UBNZ Funds Management Limited (UBFM) 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是獨立第三方,並隱瞞第一及第二上訴人之間就收購事項存在協議。此外,他們被指控虛報物業的毛利並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第一上訴人還被控處理犯罪得益。
上訴人楊金葵,案發時69歲,無犯罪紀錄,自1999年起入住安老院。他患有癲癇症,每月發作數次。受害人為同院76歲長者,脾氣暴躁。案發前一天,上訴人癲癇發作,受害人嘲笑他。上訴人翌日攜帶三把刀進入受害人房間,刺傷其背部。受害人被送院治療,傷勢包括八處皮膚割傷,其中一處最深達2.5厘米,並有右側胸膜積液 (pleural effusion)。原審法官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22個月。
上訴人余志釗因盜竊一輛輕型貨車,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2年4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6年。案情指,車主周先生的貨車於2015年1月13日被盜,翌日上訴人駕駛該失車進入街市範圍被發現並被捕。上訴人承認盜竊罪,但就判刑提出上訴。辯方求情指上訴人因一時貪念犯案,車輛價值不高且迅速尋回,對車主造成不便有限。
第 23 / 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