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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刑事法

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CHENG CHI WAI

CAAR2/2011上訴法庭(刑事)Yuen JA, Beeson and McWalters JJ5/6/201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鄭志偉(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處理贓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他申請許可上訴定罪。律政司司長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被告經營一間汽車維修工場,場內發現六輛失竊車輛,其中兩輛的底盤和引擎號碼已被塗改。警方到場時,被告曾試圖逃跑。被告辯稱智商較低,容易受騙,否認是盜竊者或處理者。

ATTORNEY GENERAL v. LOW WING-WAH

CAAR8/1995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ortimer and Mayo JJA and Bewley J29/11/199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在餐廳因爭奪椅子而起的微不足道爭執。答辯人與受害人發生口角後,答辯人離開並揚言會帶人回來。他其後帶著另一名男子返回,並亮出一把切肉刀。受害人嘗試逃跑時跌倒,答辯人隨即用刀襲擊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眼部嚴重受傷,最終失去一隻眼睛,需安裝義眼。答辯人被裁定「意圖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罪名成立。

律政司司長 訴 林玉芝

CAAR4/2018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4/6/2019[2019] HKCA 68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林玉芝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她於2017年4月9日拾得受害人的鎖匙包,內有信用卡,隨後在短時間內利用該信用卡進行四次購物,總值約14,000港元,包括購買兩部iPhone 7。她將其中一部iPhone 7轉售,並將信用卡剪爛丟棄。答辯人沒有犯罪記錄,案發時58歲,領取綜援,並患有多種疾病,包括重性抑鬱症及酒精濫用情況。原審法官判處她總刑期20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執行。

HUNG JOHN TERENCE v. HKSAR

FAMC85/2010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Bokhary PJ and Mr Justice Chan PJ21/2/2011
Criminal LawCorruptionAppeal

申請人洪約翰先生(HUNG JOHN TERENCE)因四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1)(a)及12(1)條提出的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控罪涉及一項索取利益及三項接受利益,均作為代理人。上訴法庭維持原判。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包括法律論點及實質及嚴重不公。案情指申請人作為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投票會員,應朋友要求協助一名賽馬會員申請成為馬會全費會員,並加快處理其申請。申請人同意後,向該朋友索取並接受了多筆款項。控方認為這些款項是賄賂,而申請人則辯稱是無關的貸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CACC135/2024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11/6/2025[2025] HKCA 56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楊鎧駿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一宗電話詐騙案。2023年3月8日至10日期間,陳女士接到自稱是其女婿的詐騙電話,並在三天內分三次向申請人交付共計港幣50萬元。陳女士最終發現被騙並報警,申請人於第三次交收時在警方監控下被捕。

HKSAR v. CHAN WAI KIN

CACC237/2005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Bokhary J3/10/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第二被告)於2005年4月27日在原訟法庭承認串謀使用三張偽造Visa信用卡,意圖詐騙,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73、159A及159C條。他與兩名同案被告(第一及第三被告)於2004年5月17日在尖沙咀進行購物,使用偽造信用卡。申請人曾於Dunhill及Montblanc店鋪使用偽造信用卡購物,總值約港幣25,183元。他們在離開Montblanc店時被捕。警方搜查第一被告住所時,發現了30張偽造信用卡及製卡設備。申請人承認會獲得所購貨物價值10%的報酬。

HKSAR v. DON AMARASINGHALAGE DON CHANDRA JANAKA

CACC377/2016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19/10/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因販運危險藥物(26.31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被定罪。他於2016年11月25日在重審中認罪,並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上訴人曾於2014年5月8日被警方截查,並在其住所搜出涉案毒品。他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且作為尋求庇護者,他已在香港等候庇護申請結果長達十年,期間無法工作,容易受人利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翔然及另二人

CACC313/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6/8/201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2010年10月下旬,兩輛私家車HM3908和HN4048分別在深水埗和將軍澳被盜。2010年10月25日凌晨,HM3908(懸掛假車牌HT6148)停泊在大南街,引擎開著,點火裝置損壞。約10分鐘後,HN4048駛至HM3908旁,第一申請人李翔然(D1)和第二申請人李建業(D2)從HN4048下車後被捕。第三申請人李小玲(D3)亦從HN4048下車被捕。HN4048的點火裝置有被撬痕跡,車內發現扳手、螺絲批、手套等工具。HM3908上發現D2和D3的指紋。D1承認盜竊HN4048和HM3908,被判監禁40個月。D2和D3否認控罪,經審訊後,D2被裁定兩項處理贓物罪(receiving stolen goods)罪名成立,D3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D2被判監禁3年,D3被判監禁1年6個月。D2和D3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NG KUNG SIU AND ANOTHER

FACC4/1999終審法院(刑事)Court: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Litton PJ, Mr Justice Ching PJ, Mr Justice Bokhary 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14/12/1999
Criminal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Human RightsAppeal

本案源於1998年1月1日,兩名答辯人在香港一場公眾示威中,公開並故意污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他們在遊行期間揮舞已污損的旗幟,並在遊行結束時將其繫於政府總部欄杆上。國旗被剪去中心部分,並塗上黑色墨水及寫上「恥」字;區旗則被撕毀部分,並塗上黑色十字及寫上「恥」字。兩名答辯人因此被控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在裁判法院被定罪並簽保守行為。他們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裁定相關條文違憲,撤銷了他們的定罪。律政司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HKSAR v. LUNG YUN NGAN AND ANOTHER

CACC482/2010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Kwan JA and A Cheung J11/5/201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Appeal

本案兩名申請人為一對夫婦,因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而被定罪。案情指,第一申請人的兄長Lung Kam Chiu與其公司Wah Hing Stationery Manufactory Limited的董事串謀詐騙多家銀行,透過偽造信用證申請籌集資金。其中一間用作中介的公司Perfect Keen Limited,其股東及董事包括兩名申請人。申請人負責保管Perfect Keen的支票簿和印章,並應要求簽署空白支票,將從詐騙所得的款項轉移至Wah Hing Stationery。檢控方指控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而非明知故犯。

HKSAR v An unknown person alias STOJANOVIC MILKA and SKOPLJAK SARA

CACC110/2010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Mackintosh J2/11/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09年2月4日從馬來西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並使用偽造的奧地利護照入境。在海關檢查時,其行李中被發現藏有1,538.22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她被捕後承認自己是塞爾維亞人,並聲稱偽造護照和毒品是由一名伊朗男子提供,她原計劃將毒品運往日本,並在香港中轉。她將獲得1,000歐元報酬及旅費。

HKSAR v. WONG CHIN HANG

CACC409/2008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McMahon J29/4/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黃展恆(24歲)承認11項使用虛假信用卡罪行。他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陌生男子,該男子承諾提供虛假信用卡,並按申請人使用這些卡進行的每10,000港元購物,支付1,000港元報酬。申請人提供了個人資料以製作虛假卡,隨後收取了三張虛假卡。他在六天內的三天內,使用這些卡在多家超市和旅行社進行或企圖進行了11次購物,總值約34,000港元,購買禮券。原審法官判處他總共46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百軒

CACC140/202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16/4/2024[2024] HKCA 408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張百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囚56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3月22日下午在油麻地新填地街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多個含氯氨酮(淨重73.3克)及可卡因(淨重6.41克)的可再封膠袋,以及港幣10,150元現金。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約港幣58,965元。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所有涉案危險藥物均為自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106/2022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Zervos and M Poon JJA29/8/2024[2024] HKCA 840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判決。該判決於2024年9月4日發出了一份更正令 (corrigendum)。更正令指出,在原判決第97段的最後一句中,需在「evidence in court」之前插入「in」一詞。此更正旨在修正判決中的一個筆誤,確保文本的準確性。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28/11/2019[2019] HKCFI 2899
Criminal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他們均被控並裁定一項「未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駕駛汽車以載客取酬」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3)及52(10)條。申請人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現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證明書,以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1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28/11/2019[2019] HKCFI 2899
Criminal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他們均被控並裁定一項「未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駕駛汽車以載客取酬」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3)及52(10)條。申請人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現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證明書,以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28/11/2019[2019] HKCFI 2899
Criminal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他們均被控並裁定一項「未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駕駛汽車以載客取酬」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3)及52(10)條。申請人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現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證明書,以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2/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28/11/2019[2019] HKCFI 2899
Criminal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他們均被控並裁定一項「未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駕駛汽車以載客取酬」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3)及52(10)條。申請人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現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證明書,以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9/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28/11/2019[2019] HKCFI 2899
Criminal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他們均被控並裁定一項「未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駕駛汽車以載客取酬」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3)及52(10)條。申請人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現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證明書,以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6/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28/11/2019[2019] HKCFI 2899
Criminal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他們均被控並裁定一項「未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駕駛汽車以載客取酬」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3)及52(10)條。申請人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現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證明書,以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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