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阿珊
申請人吳阿珊承認四項盜竊罪,包括在銅鑼灣超級市場盜竊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在店舖盜竊智能電話,以及在鞋店盜竊顧客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最後一項為店舖盜竊(高買)。所有罪行均在約兩小時內發生。申請人有25項刑事記錄,其中24項與盜竊有關,曾多次被判入獄。她於服刑獲釋後不久再犯本案罪行。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30個月監禁,並下令賠償受害人損失。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吳阿珊承認四項盜竊罪,包括在銅鑼灣超級市場盜竊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在店舖盜竊智能電話,以及在鞋店盜竊顧客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最後一項為店舖盜竊(高買)。所有罪行均在約兩小時內發生。申請人有25項刑事記錄,其中24項與盜竊有關,曾多次被判入獄。她於服刑獲釋後不久再犯本案罪行。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30個月監禁,並下令賠償受害人損失。
申請人DARESA, MARIAM GUMA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1年6月14日從亞的斯亞貝巴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因被拒絕入境而接受海關檢查,其後被發現內褲藏有懷疑危險藥物。進一步檢查確認她體內藏有異物,隨後排出70粒毒品,共計899.1克混合物,內含501.14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00.32克單乙醯嗎啡鹽酸鹽。這些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607,791.60元。申請人於2012年1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最終被判處監禁14年。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申請人李兆南被控參與一宗搶劫案,案中兩名受害人遭三名男子襲擊並搶去載有鉑金的行李箱。申請人負責駕駛掛有假車牌的車輛接應。雖然陪審團裁定申請人搶劫罪名不成立,但裁定其傷人罪 (wounding) 罪名成立。申請人辯稱僅受僱參與毆打,以為只會造成輕微傷勢,並非預期會使用武器。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兩年半。
申請人 Eriksson Rickard Wilhelm 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警方於2002年2月搜查其住所時,檢獲約7.97克冰毒、少量大麻樹脂及可卡因痕跡,以及吸食器具。申請人承認控罪並向警方及廉政公署提供重大協助,導致多人被捕及定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三年。
上訴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他承認了三項控罪:販運海洛英(第二項控罪)、管有冰毒(第三項控罪)及販運冰毒和氯胺酮(第五項控罪)。第三項控罪涉及的冰毒是在上訴人被截查時在其身上搜獲,而第五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和氯胺酮則是在其兒子住所內搜獲。上訴人聲稱部分毒品是供其自用,並曾向其兒子提供毒品。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6年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均分期執行。
申請人佘伯池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年。他申請就判刑上訴,並同時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因其申請已逾期。案發地點為一幢已被收購的空置大廈,但涉案住宅仍有上鎖。申請人被警員發現正用鐵筆撬開鐵閘,其背囊內藏有大量爆竊工具。申請人聲稱因缺錢,打算進入住宅變賣值錢物品。他有5次案底,包括兩次盜竊。
申請人盧錦輝於2014年10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及一項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依時歸押罪。爆竊案發生於2009年9月,涉及荃灣一個石屋,該石屋自2001年起由業主委託他人看管。2009年9月,看管人發現石屋門鎖被撬,屋內有被使用痕跡。同月,警方發現申請人從石屋走出,屋內另有一名女子,並發現工具及損壞的門鎖。申請人聲稱租住該石屋,但未能提供證明。申請人原定於2011年2月受審,但其後潛逃,直至2014年6月才被捕。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爆竊罪28個月監禁,沒有依時歸押罪4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申請人郭詠琴是一名性工作者,居住在尖沙咀某大廈8樓。2010年7月30日凌晨,同大廈4樓的余女士單位無人。莊姓女住客經過余女士單位時聽到聲音,並看見申請人從該單位走出。莊女士向申請人查問,申請人承認進入單位偷了一盒檸檬茶。余女士報警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用硬卡片開啟余女士單位木門,並從雪櫃取走檸檬茶。申請人當時34歲,有11歲女兒,是家庭經濟支柱,曾有九項刑事罪行,其中四項與盜竊有關。
申請人劉國和與何啟富於2007年11月12日在慈雲山一住宅外,手戴白手套並使用剪鉗試圖剪開鐵閘鎖頭,何啟富負責把風。兩名便衣警員巡邏至現場時,何啟富向申請人吹口哨示警,兩人隨即逃跑但被截停制服。警方在現場檢獲巨型鐵剪鉗、手套、鏡子、鐵筆、鋁條及螺絲批等工具。警誡下申請人保持緘默,何啟富則聲稱探訪女友。警方另在申請人褲袋搜出偽造身份證。兩人被控企圖爆竊罪,申請人另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承認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但否認企圖爆竊罪。經審訊後,兩人均被裁定企圖爆竊罪成。
被告黃龍威在深水埗一社區中心擔任義工,該中心為兒童提供課後輔導和課外活動。被告於2006年8月及2007年10月期間,對兩名分別為7歲及9歲的男童X和Y進行了四次非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觸摸他們的生殖器和臀部,以及親吻臉頰。其中一名受害人Y曾多次被非禮。被告在被捕後承認了這些行為,並表示自10歲起便喜歡與兒童玩耍,無法克制觸摸他們。原審法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背景等因素,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
申請人邱啟峰於2022年5月被警方在天水圍一單位內拘捕,當時他正接收飯盒。警方在單位內搜出112.66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1.95克可卡因 (cocaine),以及包裝工具。申請人承認曾打算在酒吧販賣毒品以謀生,但因其朋友被捕而未及開始。原審法官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
申請人WATT SIU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控罪:管有他人身份證、管有虛假文書意圖使用、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這些控罪涉及偽造信用卡和一張報失的身份證。申請人曾嘗試使用信用卡購買衣物,但因信用額度超出而未能成功,隨後使用了另一張卡,涉案貨物價值略高於3,000港元。案件延遲審理是因為申請人獲准保釋後潛逃,最終向警方自首。
申請人最初在區域法院對縱火罪的交替控罪不認罪,控罪指他意圖危害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1998年1月2日,申請人承認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並被裁定另一項控罪不成立。法庭取得感化官報告後,於1998年1月16日判處申請人監禁3年。申請人現尋求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洪約翰先生(HUNG JOHN TERENCE)因四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1)(a)及12(1)條提出的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控罪涉及一項索取利益及三項接受利益,均作為代理人。上訴法庭維持原判。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包括法律論點及實質及嚴重不公。案情指申請人作為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投票會員,應朋友要求協助一名賽馬會員申請成為馬會全費會員,並加快處理其申請。申請人同意後,向該朋友索取並接受了多筆款項。控方認為這些款項是賄賂,而申請人則辯稱是無關的貸款。
申請人雷偉鑫承認五項販運危險藥物(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罪名。這些罪行發生在2008年1月至3月期間,涉及向同一名臥底警員多次販賣毒品。毒品總重量為28.62克,總銷售額為19,850港元。在犯下首四項罪行時,申請人正處於警方保釋期間。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9年監禁。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1.7公斤氯胺酮 (ketamine)。警方在一次反毒品行動中,觀察到申請人將一個紙袋交給一名17歲青年。警方截停該青年後,發現紙袋內有839.69克氯胺酮。警方隨後跟蹤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另外818.47克氯胺酮。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是運毒者 (drug courier),並稱收取了800港元作為報酬。
申請人王偉與另一名同夥On Ling於2004年6月9日非法入境香港。翌日晚上,他們在大埔搶劫了陳先生。On Ling用報紙捲指向陳先生腹部,聲稱打劫,陳先生受驚跌倒,其袋子被申請人取走。警方隨後拘捕兩人,發現申請人身上藏有一把18厘米長的彈簧刀。兩人均承認搶劫罪及非法逗留香港罪。申請人另承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庭判處申請人總刑期為61個月監禁。
申請人陳美儀因企圖盜竊罪被定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其監禁39個月。申請人與另一名女子Kwan於2009年5月23日在旺角街頭企圖從一名路人背包中盜竊。Kwan已認罪。申請人當時28歲,有大量盜竊或企圖盜竊的刑事定罪記錄,首次定罪在1993年,當時她僅12歲。本案發生時,她剛從上次盜竊罪的監禁中獲釋不久。原審法官認為本案屬有組織犯罪,並以2.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再因申請人惡劣的犯罪記錄加刑9個月,總刑期為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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