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住宅企圖爆竊的量刑基準?

HKSAR v She Ap Chi CACC196/2012

其他
上訴駁回,量刑無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報導引用[2015] 1 HKC 3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伯池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關淑馨法官、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佘伯池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年。他申請就判刑上訴,並同時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因其申請已逾期。案發地點為一幢已被收購的空置大廈,但涉案住宅仍有上鎖。申請人被警員發現正用鐵筆撬開鐵閘,其背囊內藏有大量爆竊工具。申請人聲稱因缺錢,打算進入住宅變賣值錢物品。他有5次案底,包括兩次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企圖入屋犯法罪所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一方認為,由於案發大廈已空置,無人居住,且沒有證據顯示住宅內有值錢物品,亦無住客受威嚇,故應採納較輕的量刑基準。答辯方則認為,申請人攜帶大量爆竊工具,顯示其有計劃犯案,並非機會主義者,應受阻嚇。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但本案有其特殊之處,即大廈已空置,無人居住,故原審法官將量刑基準減低至2年是合理的。法庭強調,儘管大廈空置,但涉案住宅鐵閘上鎖,且申請人攜帶大量爆竊工具,顯示其有計劃行事,並非機會主義者。這種強行進入他人地方意圖偷竊的行為應受到阻嚇。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並無明顯過重,因此沒有基礎更改判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案,該案確立了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此外,申請人援引了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 439/2011)案,但上訴法庭認為該案案情較輕,被告人並未攜帶爆竊工具,亦無證據顯示需強行撬開門窗,故其量刑基準(18個月監禁)不適用於本案。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監禁量刑基準並無明顯過重,因此沒有基礎更改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即使是空置住宅的入屋犯法罪,若被告人有預謀並攜帶爆竊工具,其量刑基準仍會較高,以達到阻嚇作用。法庭區分了機會主義者與有計劃犯案者的量刑考量,強調了強行進入他人地方意圖偷竊的嚴重性。這對處理類似空置物業爆竊案的量刑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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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爆竊空置住宅會判多重?
A.

本案中,被告企圖爆竊空置住宅,因攜帶爆竊工具顯示有預謀,被判監禁2年,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Q.爆竊罪的量刑基準通常是多少?
A.

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residential burglary)一般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但會根據案情調整。

Q.攜帶爆竊工具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本案中,被告攜帶大量爆竊工具被視為有計劃犯案,而非機會主義者,因此量刑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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