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G VAN TUAN DCCC946/2024
經營煙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NG VAN TU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罪。2024年1月30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旺角一個約1,000平方呎的單位,當時被告人與另外四人身在廳內。警方檢獲1.26克海洛英、1.09克可卡因、電子磅、包裝物料、吸食毒品工具及170元現金。被告人承認自己是煙窟管理人,負責開門、向客人介紹毒品價格,並承認毒品供客人購買及使用。被告人現年54歲,有31項定罪紀錄,其中兩項與販運毒品性質相同。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項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煙窟的規模和被告人直接出售、供應毒品是否加重販運罪責。辯方主張煙窟屬小規模,並建議經營煙窟罪以15個月為起點;販運罪則以約2年8個月為起點,兩罪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另以適時認罪請求三分一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單位只有四名客人及少量毒品,但其面積、房間及座位配置顯示並非小規模煙窟,因此經營煙窟罪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可適用於可卡因,2.35克毒品的計算起點為2年8個月;然而被告人直接向客人出售及供應毒品,且提供吸食場所、設施和機會,罪責高於單純運送或儲存,故起點提高至2年10個月。適時認罪後,兩罪分別減至12個月及22個月20日。法院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命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及第35條作為控罪依據。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提供經營煙窟一般12至24個月的量刑範圍;R v Lau Tak Ming & Ors 及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支持以海洛英指引處理相關毒品分量。HKSAR v Lau Siu Fung 說明提供購買及吸食毒品的一站式服務會加重罪責。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經營煙窟罪判監12個月,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22個月20日;其中7個月10日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直接向客人出售或供應毒品,並提供吸食場所及設施,會令販運罪的罪責高於單純運送或儲存。煙窟規模須按單位面積、間隔、座位、客人數目、毒品種類及分量等整體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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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通常會判刑多久?
判刑須視乎煙窟規模及案情。法院指出一般為一年至兩年;本案因單位面積、間隔及座位配置,採用18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判監12個月。
Q.直接在煙窟出售毒品會否加重刑責?
會。直接出售或供應毒品,並提供客人吸食所需的場所和設施,罪責高於單純運送或儲存;本案法院因此把販運罪量刑起點提高至兩年十個月。
Q.本案兩項罪行最後判囚多久?
經營煙窟罪判監1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22個月20日,其中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法院最後命被告人合共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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