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GONG ZHEN DCCC625/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GONG ZH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GONG ZHEN 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網上詐騙受害人 PW1 於2023年10月3日,將20,000港元透過快速支付系統轉入被告的銀行戶口。由2023年8月31日至10月5日,該戶口共收到82筆存款,總額約3,243,496.82港元,並以44筆提款近乎全部提走。被告稱受熟人影響而開戶,但不知道上游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款項、被告參與程度、交易次數、跨境因素及罪行普遍性如何影響刑期。被告承認控罪,沒有反對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27(2)條提出加刑申請;他沒有直接知悉上游罪行則由法庭評估其量刑作用。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罪行具高度事實特定性的原則,認為量刑重點是涉案款項而非被告所得利益。被告為收取及提取海外款項而開立並提供香港銀行戶口,涉及約320萬港元及44次提款,參與程度高;其為犯罪目的跨境來港亦屬加重因素。缺乏上游罪行直接知情證據不能作為減刑因素。依涉款約320萬港元的量刑起點、認罪三分一折扣,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27(2)條所容許的普遍性加刑,法庭判處總刑期3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指出量刑取決於個案事實及涉案金額;HKSAR 訴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相關量刑因素。HKSAR 訴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提供涉款300萬至600萬港元約四年的起點參考。Cen Huakuo、Siu Yum Yee及Hung Wing Chun分別支持無知不能減刑、洗錢須即時監禁及普遍性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獲三分一折扣,折扣後刑期為26個月;因洗錢罪普遍且危害社會,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27(2)條加刑8個月。總刑期為監禁2年10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是初犯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知悉上游罪行,提供銀行戶口處理約320萬港元並多次提款仍可被視為高度參與。判決亦確認洗錢罪的普遍性及對香港金融中心聲譽的損害,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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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可以。被告雖稱不知道上游網上詐騙,但其戶口收取約320萬港元並提款44次;法庭認為參與程度高,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Q.不知道上游詐騙是否可以減輕洗錢刑罰?
法庭指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道上游罪行,並不能視為減刑因素。本案仍因涉款金額及參與程度而判處即時監禁。
Q.洗錢涉款約320萬港元會判囚多久?
本案以26個月作認罪折扣後刑期,再因罪行普遍及危害社會加刑8個月,總刑期為監禁2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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