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HING KAI DCCC30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HING K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兩名被告,本次判刑僅涉及第一被告 Lam Hing Kai。他承認在2021年10月期間,與「黃又言」及另一名叫「Ah Ghost」的人串謀處理約4,894,816.01港元、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犯罪源頭是一宗網上戀愛投資騙案,受害人被誘騙把款項轉入13個帳戶,其中78,000港元轉入被告帳戶。被告因賭博欠債,將銀行帳戶資料、身分證、手機、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並在酒店逗留約四至六日,收取5,000港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判刑。法院須評估涉款約490萬港元、被告在集團中的參與程度、持續時間、所得報酬、個人背景及悔意,並決定是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因罪行普遍流行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判刑關鍵是涉款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同時須考慮被告對犯罪的協助程度及參與次數。約490萬港元及六日活動期支持四年量刑起點。被告雖沒有直接證據知道源頭騙案,該點並非減刑因素。依第27(2)條,鑑於罪行在判刑時普遍流行,加刑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32個月,加刑10個月,再因長期等待造成的心理焦慮扣減2個月,最終為4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Boma 認為此類罪行情況差異甚大,不宜訂立固定判刑指引。Hsu Yu Yi 強調涉款金額是主要因素,並須考慮參與程度。Wan Kwok Keung 提供涉款490萬港元約四年起點的參考。Cen Huakuo、Chung Chi King及Hung Wing Chun分別支持不知悉源頭罪行並非減刑因素、按罪行普遍性加刑及採用三分之一加刑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40個月。計算方式為四年起點,認罪扣減至32個月,加刑10個月,再因心理焦慮扣減2個月。判刑命令僅針對第一被告。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提供銀行帳戶並獲利5,000港元,若其參與使集團能處理近490萬港元,涉款金額及實際協助作用仍可導致較高刑罰。判刑時罪行的普遍流行程度亦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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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協助洗錢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考慮涉款金額、參與程度、持續時間及所得利益。本案被告僅收取5,000港元,但協助處理約490萬港元,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不知道源頭騙案仍會因洗錢被重判嗎?
本案法院指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道源頭網上騙案,並不是減刑因素。被告仍因其帳戶協助處理犯罪得益而被判監禁40個月。
Q.洗錢罪何時會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法院可因判刑時罪行普遍而加刑。本案加刑三分之一,增加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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