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南案 DCCC251/2024
協助加密貨幣詐騙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陳浩南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被告以星鏈 Crypto 職員身分,在一間租用店鋪內向證人表示可購買加密貨幣,並展示四綑看似全為千元鈔票、實際僅最上層為真鈔的紙捆。證人因而將價值400萬港元的加密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被告卻沒有付款。被告承認明知紙捆並非全為鈔票,並按他人指示協助完成交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400萬港元損失、租用店鋪及網上招徠、多名人士合作、加密貨幣難以追蹤,以及被告雖非計劃策劃者但明知實情而參與等因素;同時考慮被告的角色、認罪、個人背景及過往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但區域法院本案的刑事管轄權上限為7年。除非有特殊情況,欺詐罪通常須即時監禁。量刑時應着重受害人損失、計劃部署程度、參與人數、被告的實際角色及犯罪所利用的金融工具特點。雖然被告不是策劃者,其明知紙捆造假仍為金錢參與,且對完成計劃不可或缺,因此罪責不低。法庭以42個月為起點,因認罪下調至28個月,即時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o Ka Keung No 2,指出上訴庭曾列出欺詐量刑應考慮的因素,但沒有訂立明確量刑指引。法庭亦參考吳國榮一案關於涉及違反誠信及損失金額的監禁幅度,並因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而作相應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欺詐罪並被判罪成。法庭以42個月為量刑基數,因認罪減刑至28個月監禁,即時執行;判刑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作出。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執行者而非詐騙計劃策劃者,只要明知欺詐實情並提供不可或缺的協助,仍可承擔相當罪責。加密貨幣不可追蹤的特點及重大損失會加重判刑,而認罪可帶來實質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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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他人用假鈔捆騙取加密貨幣會判多久?
法庭考慮損失達400萬港元、多人合作、加密貨幣難以追蹤及被告明知仍參與,並因其認罪減刑,最終判處即時監禁28個月。
Q.不是詐騙主謀但明知參與,罪責會否很重?
法庭認為被告雖沒有證據顯示參與策劃,卻明知紙捆不是鈔票,並提供完成交易所不可或缺的協助,因此其罪責不少於其他同案參與者。
Q.欺詐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原定42個月為量刑基數,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是認罪,遂將刑期下調至28個月並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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