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Kai Sing DCCC586/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o Kai 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o Kai Sing 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其中國銀行戶口於2020年1月開立,至2021年2月結束;被告是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期間存入約2,570萬港元,資金主要透過網上轉賬迅速轉出,平均在戶口停留不足半日。被告承認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給「Ah Kam」使用,並稱自己失業及有財政困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基準、涉款約2,500萬港元及持續約13個月對刑罰的影響、認罪折扣應為三分之一還是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升刑罰的幅度。辯方主張應給予較高認罪折扣及較低提升幅度;控方申請依法提升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量刑須考慮涉款數額、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參與程度、是否涉及策劃及罪行普遍程度。涉款數額比被告實際所得利益更重要;不知悉上游罪行及沒有獲得金錢利益,均非減刑因素。約2,500萬港元及13個月交易使四年成為適當起點。被告原先否認控罪,至審訊前七週才認罪,故只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折扣。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提升三分之一,另因案件懸宕近四年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HKSAR v Boma 所列量刑因素,以及 Hsu Yu Yi 關於涉款數額及參與程度的原則。HKSAR v Wan Kwok Keung 提供涉款超過1,000萬港元可超過五年的起點參考。HKSAR v Ngo Van Nam 說明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本案認罪較遲。HKSAR v Hung Wing Chun 支持因罪行普遍程度提升三分之一。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46個月。法庭先以48個月為最終提升後刑期,再因案件對被告造成近四年的心理焦慮扣減兩個月。被告的認罪折扣為百分之二十五,而非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錢案件的主要量刑因素是涉款數額及被告參與程度,而非實際獲利。區域法院判決不應在有上訴法院權威指引時取代後者。案件亦說明較遲認罪可顯著減少認罪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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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他人轉賬會否構成洗錢罪?
本案被告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戶口處理約2,570萬港元,並承認洗錢罪。法庭認為其參與足以支持定罪並判監禁46個月。
Q.洗錢涉款約2,500萬港元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以四年作量刑起點,因較遲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五,再按罪行普遍程度提升三分之一,最後因心理焦慮扣減兩個月,判監禁46個月。
Q.沒有從洗錢交易獲利是否可以減刑?
法庭引用權威指出,沒有取得金錢利益並非減刑因素;量刑主要看涉款數額及參與程度。本案被告即使沒有證明獲酬,仍被判監禁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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