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KAI SING DCCC586/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被告因洗錢罪被判監禁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5/1/2025[2025] HKDC 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 KAI 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被告 LO KAI SING 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他於2020年1月開立並控制一個銀行戶口,至2021年2月結束期間,共有25,702,187.61元存入,資金大多透過網上轉賬快速轉出,平均留存不足半日。被告承認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給「Ah Kam」使用,並稱自己失業及有財務需要。其有盜竊、串謀行劫及處理贓物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的量刑起點、涉案金額、交易期間、被告參與程度及無知悉上游罪行是否可作減刑因素。另一爭議是被告因控罪修訂後認罪,能否獲得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下的罪行普遍性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洗錢罪的刑罰取決於具體事實,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被告開立戶口並交出銀行卡及密碼,對資金運作提供了實質協助。即使不知道上游罪行性質,亦不構成減刑因素。25百萬元歷時約13個月並涉及多次交易,量刑起點定為48個月。被告原先否認控罪,至審訊前七星期才認罪,故給予25%而非三分之一折扣;依第27(2)條按罪行普遍性加刑三分之一,後因案件懸宕近四年及心理壓力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確認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時量刑起點可超過五年,並據此評估本案。Hsu Yu Yi 說明金額及參與程度的重要性;HKSAR v Boma 指量刑因素繁多。HKSAR v Ngo Van Nam、HKSAR v Barrow Lamin 及 HKSAR v Hung Wing Chun 分別涉及認罪折扣及普遍性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46個月。法院先以48個月為總刑期,已包括25%認罪折扣及三分之一普遍性加刑,並因被捕後案件懸宕近四年而扣減兩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錢罪量刑以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為核心,沒有取得金錢利益通常不是減刑因素。法院亦提醒,未經上訴法院確認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不應取代具約束力的上級法院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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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轉賬會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期間及戶口持有人的參與程度。本案涉及約二千五百萬元及多次交易,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6個月。

Q.不知道上游罪行可以減輕洗錢刑罰嗎?
A.

法院認為不知道上游可公訴罪行的性質,不屬減刑因素。被告雖稱不知道大部分交易,法院仍認定其交出銀行卡及密碼的行為須負責,並未因此減刑。

Q.洗錢案審訊前七星期認罪有三分之一折扣嗎?
A.

被告原先在提訊時否認控罪,至審訊前七星期才認罪。法院認為認罪並非及早作出,只給予25%折扣,而非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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