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串謀製造炸彈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振邦 HCCC256/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Chun Po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慧玲 (Madam Justice Judianna Barnes)
案情摘要
被告賴振邦被控涉及「12.8」計劃,該計劃旨在於遊行期間使用炸彈及槍械殺害警務人員。控方指控被告曾協助偷取化學物品、在工作室測試引爆裝置,並在華仁書院協助配製土製炸彈。陪審團裁定被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名成立,其餘控罪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參與串謀的程度及其對爆炸裝置性質的認知。法庭需根據陪審團的裁決,在不考慮華仁書院炸彈具體威力作為量刑基礎的前提下,針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進行量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顯示其認定被告明知參與串謀的爆炸程度不輕,且知悉其行為可能危害生命或造成嚴重財產損害。法官參考了類似案件(如 [2024] HKCFI 2726)的量刑原則,考慮到被告並非主腦,僅屬從旁協助角色,故以1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過往良好品格酌情減刑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Patrick Hugh Sean Martin [1999] 1 Cr App R(S) 477 及 HKSAR v Wong Chun Keung [2024] HKCFI 2726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年1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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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串謀製造炸彈會被判監多久?
判刑取決於被告的角色、串謀目的及炸彈性質。本案中,法庭認定被告屬從旁協助角色,以11年為量刑起點,並因其良好品格減刑至10年10個月。
Q.如果被告並非炸彈計劃的主腦,量刑會否較輕?
會。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的角色。本案法官明確指出被告並非主腦,僅屬從旁協助,因此在量刑起點上較主腦人物為低。
Q.法庭在判刑時會否考慮被告過往的良好品格?
會。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背景、對社會的貢獻及還押期間的表現。本案法官因被告過往樂於助人及良好品格,酌情給予兩個月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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