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景康案 DCCC708/2021
持刀尋仇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景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與竺先生(PW)互不相識,案發時在東涌逸東商場外飲酒。被告誤以為PW與朋友談及他,雙方因而互相辱罵。被告其後回家取來兩把刀刃約18厘米的菜刀,返回現場斬向PW;PW以左手擋刀,並受多處割傷。PW的兒子與PW合力制伏被告。被告被捕後承認因聽到難聽說話而回家取刀斬人。他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亦正處於守行為令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本案以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刑時,應如何衡量預謀程度、刀械、公眾地方犯案、言語挑釁、飲酒及傷勢等因素,以及被告認罪和刑事紀錄對刑期的影響。辯方求情並引述多宗案例,請求法庭從輕判刑;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所述的判刑因素,評估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武器、犯案地點、受害人傷勢及其他情況。有意圖而傷人罪雖有約三年至十二年的既有刑期範圍,該範圍並非最低刑期或必須遵循的量刑指引。被告先回家取兩把可砍斬硬物的菜刀再折返,顯示一定預謀;但言語挑釁、曾飲酒、單獨行事及傷者翌日出院等因素亦須考慮。法庭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囚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an Chun Tat 所列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刑因素,以及 Ma Tik Lun、黃祿壽和 R v Kwok Chi Ming。法庭認為黃祿壽案的被告年高且背景不同,其較短刑期參考作用有限;Kwok Chi Ming案涉及情侶爭執及女事主先行襲擊,亦與本案有別。另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所列的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罪成。法庭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20個月;另命令被告支付原守行為令下的1,000港元款項,從本案保釋金中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30個月至12年的刑期範圍並非強制最低刑期,判刑須按個案因素評估。被告受言語挑釁及曾飲酒並未抵銷其取刀後折返襲擊的預謀程度;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帶來額外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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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口角回家取刀再傷人,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衡量預謀程度、武器、傷勢、挑釁和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取兩把菜刀折返傷人,認罪後被判監禁20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否一定判監三年或以上?
判詞指出約三年至十二年的刑期範圍並非強制最低刑期或量刑指引。法庭在本案以30個月為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後判囚20個月。
Q.被言語挑釁或曾飲酒,會否免除持刀傷人的刑責?
判刑時法庭會考慮挑釁和飲酒,但亦會衡量取刀折返、犯案地點及受害人傷勢。本案這些因素沒有免除刑責,認罪後被告仍被判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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