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思達案 HCCC82/2015

非法墮胎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
兩罪合共判處監禁25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30/6/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思達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罪行:使用器具或其他方法意圖促致流產,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以及營辦或參與並無註冊的診療所,違反香港法例第343章《診療所條例》第14(1)條。2013年12月,一名19歲女子在被告人的診所接受墮胎手術,術後出現腹痛及不完整流產,須到醫院治理。警方在診所搜出婦科及墮胎設備、藥物和第一部毒藥。被告人並非註冊醫生,且有多次同類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適當刑罰起點、被告人認罪是否應獲正常減刑以外的額外扣減,以及其年齡、心臟病、良好品格和過往定罪的相對影響。辯方主張案件傷害不大、被告人悔罪並應獲寬減;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及重犯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法墮胎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監禁刑罰無可避免;雖然本案受害人的身體傷害不大,被告人仍在設備齊備的診所即時施行手術,並長期漠視法定管制。參考上訴法庭所述同類案件通常判處18個月至3年監禁,第一項罪行的判刑起點定為3年;第二項因被告人第七次犯同罪,起點定為9個月。被告人雖認罪,但案件並非證據不足,故不適用自願認罪的額外扣減原則。認罪、年齡、心臟病及部分良好品格獲有限度寬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ui Pik Fong指出非法墮胎案件難以訂立統一指引,但一般刑期為18個月至3年。R v Cheung Kam Hei確認初犯通常判18個月至2年。曾繼安及相關案件涉及證據不足下認罪的額外扣減,本案認為事實不同而不適用。The Queen v Tang Sau Ching涉及營辦無註冊診療所的刑期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22個月,第二項6個月,其中第二項3個月分期執行,其餘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重複干犯醫療管制罪行會顯著提高刑罰起點;即使造成的實際傷害有限,非法墮胎及無牌診療仍屬嚴重罪行。僅因控方證人未能認人,不足以構成證據不足,不能自動帶來額外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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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替人墮胎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同類非法墮胎案件一般判處18個月至3年監禁。本案因被告人重犯及罪行嚴重,第一項起點為3年,認罪及健康因素後判22個月。

Q.營辦無註冊診療所會如何判刑?
A.

被告人已是第七次干犯同類罪行,法庭因此以9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後減至6個月;其中3個月與另一罪行分期執行。

Q.證人不能認出被告人可否獲額外認罪減刑?
A.

不一定。法庭認為被告人已有拘捕時的招認,診所亦搜出墮胎設備,並非證據不足案件,因此不適用額外認罪扣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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