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英案 DCCC361/2025
行使偽製紙幣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桂英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王桂英(56歲)於2024年11月至12月期間,在旺角及深水埗四間店舖,分別使用四張面值港幣500元的偽製紙幣購買小額商品,並獲取找續。店主發現紙幣品質低劣後報警。警方檢驗證實該些偽鈔以噴墨印刷,缺乏防偽特徵,且有兩張序號相同。被告被捕後承認因貪念犯案,並表示願意賠償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行使偽製紙幣罪(passing or tendering a counterfeit note)的量刑。法庭需考慮偽鈔的數量、像真度、被告的預謀程度、刑事紀錄以及求情因素,以決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行使偽鈔屬嚴重罪行,判刑需考慮偽鈔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本案偽鈔製作粗劣,被告手法簡單且獨自行事,無國際因素。法官以每項控罪30個月為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因被告在擔保期間犯案,每項加刑3個月。考慮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每項判囚2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 128/2013) 及 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 312/2011) 作為量刑參考,並指出同級法院判決對本案無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四項行使偽製紙幣罪,被判監禁22個月。法庭另頒令被告須於獲釋後一個月內,向四名受害店主分別賠償港幣500元。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即使偽鈔像真度極低,行使偽鈔仍屬嚴重罪行。被告在擔保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本案亦體現了法庭在判刑時,會平衡被告的認罪悔意與其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直接金錢損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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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使偽鈔判刑會考慮什麼因素?
法庭會考慮偽鈔的數量、價值、像真度,以及被告是否有預謀、是否獨自行事及有無國際因素。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在擔保期間犯案,最終判處監禁22個月。
Q.偽鈔製作粗劣是否可以減刑?
雖然偽鈔製作粗劣是量刑考慮之一,但行使偽鈔仍屬嚴重罪行。本案中,法官雖認同偽鈔像真度低,但仍因被告在擔保期間犯案等因素,判處監禁22個月。
Q.在擔保期間犯案會否加刑?
會。在擔保期間犯案顯示被告無視法律,法庭通常會加刑。本案法官就每項控罪額外加刑3個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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