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尚有案 DCCC86/2025

在住宅大廈縱火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1個月
被告承認6項縱火罪,判監禁3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4/2/2026[2026] HKDC 2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尚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葉尚有於2024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福邨彩喜樓,於凌晨至下午期間,先後在16至18樓共6個住宅單位外,以打火機點燃住戶門外的布簾、掛飾及揮春。被告被捕後承認因醉酒而犯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點火過程。被告過往無刑事紀錄,案發時任職司機,因家庭及生活壓力而酗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干犯6項縱火罪(Arson)的量刑起點,以及在多層住宅大廈內縱火的嚴重性評估。辯方主張被告因醉酒失控,且火勢未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應從輕發落;控方則強調縱火罪的潛在危險性。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縱火罪性質極為嚴重,尤其在多層住宅大廈內於深夜縱火,極易引發難以控制的火勢,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法官參考了相關案例,指出本案情節較一般在後巷或空地縱火更為危險。考慮到被告認罪及酗酒背景,法官以3年及2年9個月作為不同控罪的量刑起點,並在認罪扣減後,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Kong Man Lung (CACC 408/2012)、HKSAR v Li Lin Shum (CACC 82/2015)、HKSAR v Godhaniya Haja Samat (CACC 264/201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柏傑 (CACC 128/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 及 Chan Yuk Kuen v R ([1999] 2 HKLR 341)。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6項縱火罪,被判監禁總刑期為31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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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門外燒揮春會被判監嗎?
A.

會。縱火罪(Arson)性質嚴重,即使火勢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法庭仍會考慮縱火地點的危險性。本案被告在多層住宅大廈內縱火,法庭最終判處其監禁31個月。

Q.醉酒犯案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A.

醉酒通常不會減輕罪責,法庭反而可能認為被告因酗酒而導致行為失常。本案法官考慮了被告的酗酒背景,建議其參與戒酒課程,但未因此大幅減刑。

Q.縱火罪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A.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縱火罪的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法庭會根據案情嚴重程度及潛在危險性決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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