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文案 DCCC266/2025
住宅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龙建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龙建文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2024年10月16日,他由香園圍進入香港後,尾隨住客進入祥華邨祥德樓,發現鄧女士的A3007室沒有上鎖,遂進入睡房搜掠。鄧女士回家時發現被告人,被告人逃走並在後樓梯跌倒,警方其後拘捕他。單位內一把菜刀被移至睡房,但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法庭須決定適用的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可獲的減刑幅度,以及住宅罪行、受害人受驚、被告訪客身分等因素是否構成加重情節。辯方主張案件簡單、無人受傷、沒有金錢損失,且被告初犯及認罪,應以三年為基準並予相應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就住宅入屋犯法罪訂立的量刑指引,以3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法庭依案情認定被告獨自犯案、沒有使用重型工具、無人受傷,且不存在精心部署、共犯、龐大財物、職業爆竊犯、相關定罪紀錄或多項罪行等加重因素。受害人突然在家中發現被告而受到驚嚇,以及被告抵港不久後犯案,屬案情考慮因素,但不足以另行加刑。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判處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2007;判詞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案CACC 338及339/2007記載)列出可加重刑罰的因素;本案法庭認定相關因素均不存在。主要依據亦包括《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入屋犯法罪成。法庭以36個月為基準,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處24個月監禁。判刑理由書未載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即使沒有財物損失,仍可按住宅罪行的三年基準量刑。認罪通常可帶來三分之一減刑,但須先考慮受害人受驚及其他案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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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二十四個月監禁。
Q.沒有偷到財物,入屋犯法仍會入獄嗎?
可以。住宅入屋犯法即使沒有金錢損失或財物損壞,仍須按罪行及案情判刑;本案雖無財物損失,被告仍被判監禁二十四個月。
Q.入屋犯法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因被告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將三十六個月的量刑基準減至二十四個月;判詞沒有記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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