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宏案 DCCC169/2025
運送氯胺酮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智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李智宏承認兩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024年11月1日,警方截查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褲襠位置搜出共22.44克氯胺酮,分裝於多個膠袋及小袋內;警方又在車尾箱搜出合共3.29克含依托咪酯的液體。被告承認毒品由他購買,並表示氯胺酮及俗稱「太空油」的物品供自用。被告曾有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與毒品及搶劫有關的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適當刑罰:22.44克氯胺酮應適用何種販運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在販運中的角色和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另須決定管有3.29克依托咪酯的刑罰,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先按毒品種類及重量分類,再評估被告角色、加刑及減刑因素,並確保總刑期公平、合理及平衡。22.44克氯胺酮屬10至50克組別,量刑起點為55.464個月;被告僅屬毒品運送者,沒有證據顯示其直接販運、管理或組織活動。其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37個月。依托咪酯控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降至2個月;考慮總量刑原則後,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上訴法院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所定的六步販毒量刑方法,並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將22.44克氯胺酮歸入10至50克組別,採用4至6年監禁的指引範圍及相應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刑期為37個月,控罪二刑期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另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經濟壓力及吸毒背景不構成進一步減刑的有效求情因素。案件亦說明,在不同種類毒品及毒藥的控罪中,法院可為反映整體罪責而作部分分期執行,而非一律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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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22.44克氯胺酮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院按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先以55.464個月為起點,再因被告屬運送者及適時認罪減刑;本案相關控罪最後判監37個月。
Q.自稱自用的氯胺酮會否仍被判販運罪?
被告雖稱氯胺酮供自用,但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法院按22.44克毒品及其分裝情況處理販運控罪,並判處37個月監禁。
Q.同時管有氯胺酮和依托咪酯會判多少年?
依托咪酯控罪的減刑後刑期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販運罪同期執行、1個月分期執行;兩罪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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