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Wai Tat DCCC1415/2024

受僱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1個月
販運危險藥物判監3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2/12/2025[2025] HKDC 21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Wai Ta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o Wai Tat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4年6月19日,他在旺角被警員截查,身上搜出16包含4.10克可卡因及3包含1.71克氯胺酮的毒品,並承認擁有毒品及以販運為目的持有。警方另扣押現金16,445.4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稱其為同事取得毒品以賺取1,500元報酬,惟未曾收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起點、被告屬實際販運者還是單純運送者、涉及兩種毒品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早日認罪可獲多少減刑。控方依案情要求適當判刑;辯方強調認罪、無同類販運前科、家庭負擔及角色較輕。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六步毒品販運者量刑方法 (six-step approach),並接受辯方按可卡因與氯胺酮換算提出的交叉核對結果,以比例測試得出約三年六個月的初步起點。由於被告是實際販運者而非單純信使,且涉及兩種嚴重毒品,法庭將起點增加五個月,定為47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慣常三分之一減刑;除認罪外沒有足夠具分量的減刑因素,法庭將結果酌情向下取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HKSAR v Harry Jane Yusuph所述的毒品販運六步量刑方法。該案支持先按毒品數量及比例測試確立起點,再按角色、罪責及加重因素調整,最後考慮認罪折扣及整體公平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31個月。法庭裁定被告為實際販運者,現金是販毒得益;但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部電話用於販毒,命令將兩部電話歸還被告。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嚴重毒品可提高量刑起點;實際販運者的罪責高於單純信使。法庭亦明確區分有證據支持的扣押物與不足證據的物品,並在認罪折扣後檢視刑罰是否公平、適當及平衡。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同事取得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定被告是實際販運者,而非單純運送者;考慮兩種毒品及早日認罪後,最終判處監禁31個月。

Q.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同時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是加重因素,將量刑起點增加五個月,從約42個月提高至47個月。

Q.被扣押的現金和手機會否被沒收?
A.

法庭根據現金數額、毒品包裝及數量,認定現金是販毒得益;但因證據不足以證明手機用於販毒,兩部手機均須歸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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