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Man-kit HCCC293/2025

接收跨境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7年2個月
認罪後判囚七年兩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Johnny Chan J22/12/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 Man-ki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Johnny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Yu Man-kit承認企圖販運危險藥物及相關案情,法院據其認罪及承認事實將其定罪。2023年7月,海關在一批由加拿大運抵、申報為庭院椅的貨物中,發現186包共90.14公斤草本大麻,街值約2,100萬港元,遂安排受控交付。被告於2023年8月7日成為新聯絡人,並提供位於火炭的交付地址;該單位由其妻子同日租用。2023年8月9日,被告持鎖匙到場收貨並示意放入單位,隨即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販運危險藥物 (attempting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的量刑。主要問題包括:被截獲的跨境貨物是否應按完成販運罪行的同等基準量刑;90.14公斤草本大麻、被告接收貨物的角色及其與交付單位的關係,如何影響起點刑期;以及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貨物在交付前被海關截獲,企圖販運的刑罰應與完成的販運罪行相同。依據HKSAR v Nguyen Thang Loi的量刑幅度,超過90,000克草本大麻通常以不少於10年為基準。法院並依HKSAR v Raman Kapusamy認定跨境因素適用於香港毒品販運及運毒者量刑,且會因角色而提高責任程度。被告安排聯絡、提供單位並親自收貨,顯示其角色重要、罪責高;以129個月為名義起點,再因及早認罪減三分之一,判處8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Nguyen Thang Loi確定超過90,000克草本大麻的量刑基準;引用HKSAR v Raman Kapusamy說明跨境因素可提高角色及罪責。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及HASAR v Lee Ming Ho亦列為辯方提交的量刑案例,但判詞未詳細說明其具體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院以129個月監禁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7年2個月,即86個月。

判決啟示

企圖販運案件如貨物只是在交付前被截獲,量刑仍可按完成販運罪行處理。跨境因素並非只限於親身攜毒過境;收取來自海外、明知含有毒品的貨物,也可能構成提高罪責的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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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接收由海外寄來的毒品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接收明知來自海外的毒品會涉及跨境因素,並可提高罪責。本案被告接收90.14公斤草本大麻,認罪後被判監禁七年兩個月。

Q.毒品在交付前被海關截獲仍會判重刑嗎?
A.

可以。法院裁定,若屬企圖販運而貨物僅在交付前被截獲,刑罰可按完成販運罪行的基準處理;本案起點為監禁129個月。

Q.認罪可獲多少毒品罪減刑?
A.

本案法院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將129個月減至86個月,即監禁七年兩個月;悔意沒有另外增加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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