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佩琪案 DCCC65/2025

販運多類毒品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販運三類毒品,認罪後判囚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5/12/2025[2025] HKDC 21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佩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佩琪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9月17日凌晨,警方在旺角截查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胸圍中間位置搜出分成多包的2.22克氯胺酮及2.57克可卡因;其後在車內搜出57.5克草本大麻。被告人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打算出售,另被搜出現金港幣14,840.5元。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失業並欠下信用卡債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三類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以及應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計算刑期。控方主張依法嚴肅處理;辯方承認可卡因較嚴重,請求採用較低的綜合計算結果,並考慮被告初犯、認罪、合作及僅屬跑腿角色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不同毒品的性質、份量、毒性及被告角色評估刑責。氯胺酮2.22克的量刑起點為27個月,可卡因2.57克為33個月,大麻份量相對輕微,對整體刑期影響有限。若採個別方式,合計60個月過重,故採用綜合方式,按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衡量後,定出38個月量刑起點。販運多於一類毒品屬加刑因素,加刑3個月至41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為27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確立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家興說明多種毒品可採個別或綜合方式計算。Islam S M Majharul涉及綜合測試的運用;Law Num Chun確認販運多類毒品可屬加刑因素。其他案例提供各類毒品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27個月。量刑起點為38個月,因販運三類毒品加刑3個月至41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法院沒有作出其他非監禁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處理多種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按案件情況採用綜合方式,避免純粹數學相加造成不相稱刑期。認罪扣減不會取代對毒品種類及販運市場影響等加刑因素的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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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氯胺酮和大麻會判刑多久?
A.

法院先按毒品種類及份量計算量刑起點,再因販運三類毒品加刑,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27個月。

Q.多種毒品量刑是分開相加還是綜合計算?
A.

法院可按案件情況採用個別或綜合方式。本案將氯胺酮及可卡因分開相加會得出60個月,法院認為過重,故採用綜合方式並定出38個月起點。

Q.初犯和認罪可以大幅減輕販毒刑期嗎?
A.

初犯及認罪可獲考慮,但販運多類毒品仍屬加刑因素。本案法院先將刑期由38個月上調至41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囚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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