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E SUK FUNG DCCC848/2024
運送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ZE SUK F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Sze Suk Fung於2023年10月26日凌晨駕駛其租用的士,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美樓外被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多個分裝袋,內含11.57克可卡因及1.71克氯胺酮,另有現金5,730元及兩部電話。被告承認以的士運送毒品,供他人交付並收取每次1,000元報酬。她對販運危險藥物罪認罪,另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器具罪則不認罪,控方申請將其留在案卷而不予起訴,法庭予以批准。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混合毒品販運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作為受指示運送毒品的低層次角色、認罪、無案底和家庭背景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起點為五年或五年兩個月,且不應因混合毒品而大幅提高;控方則依適用量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approach):先按毒品數量確定指引幅度,再評估角色及責任、加重及減輕因素,最後檢視整體刑罰是否公平、合理及平衡。可卡因是較嚴重毒品,11.57克的算術起點約為61.4個月;氯胺酮的存在構成加重因素,故以62個月為起點並增加3個月。被告僅為運送者,毋須因較高責任而加刑;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向下取整為4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訂定可卡因販運量刑幅度;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訂定氯胺酮幅度。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要求對多種毒品採用合併計算方法;HKSAR v Chan Yuk Leong的荒謬、換算及比例測試用於交叉核對起點。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確立六步量刑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3個月。其餘兩項控罪留在案卷,不在未經法院許可下繼續進行。判決由區域法院Tam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即使每種數量不大,仍可作為加重因素提高量刑起點;低層次運送角色不會自動抵銷混合毒品造成的危害。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獲確認,但個人困境及家庭責任未被視為具重大額外減刑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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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的士運送可卡因和氯胺酮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混合毒品會增加刑責,但被告只是受指示的運送者,並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43個月。
Q.販運少量氯胺酮是否仍會加重刑罰?
可以。法院認為即使氯胺酮數量相對不大,與可卡因同時販運仍屬加重因素,因此將量刑起點增加三個月。
Q.及早承認販毒罪可減刑多少?
本案被告及早認罪,獲得慣常的三分之一減刑。法院未因其家庭責任及其他個人情況再作重大扣減,判刑為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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