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ang Youbing HCCC209/2025

受僱包裝冰毒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5年
被告因販運冰毒被判監禁15年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27/11/2025[2025] HKCFI 62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uang Youb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Zhuang Youbing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9月22日,海關人員在荃灣截查被告,從其身上搜出1.74克甲基安非他明,並利用其持有的鑰匙進入他租用的單位,發現約3,880克俗稱「冰」的甲基安非他明,以及大量包裝工具。被告承認租用該單位、儲存及重新包裝毒品,並會按每包1,000元收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大量「冰」的販運應適用哪一數量級別及起點刑期,以及被告的角色、認罪、過往紀錄和家庭困難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聘包裝及看守者、並非主腦,應判處較輕刑罰;控方則依據涉案數量尋求按相關量刑指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方法,首先按涉案3,880克「冰」適用1,500至5,000克級別,指引起點為20至24年。其次認定被告兼任包裝者、看守者及運送者,採用22年9個月(273個月)的假定起點。被告的無關毒品罪前科不構成加刑因素。由於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15年2個月;法庭再因其母親患癌的家庭情況扣減兩個月,認為15年屬公平、正義及平衡的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並依據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的修訂「冰」販運指引,確定數量級別及20至24年的起點範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15年。刑期由法庭在認罪扣減及家庭情況扣減後確定,判決未載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冰」案件的刑罰主要由毒品數量及量刑指引起點決定。非主腦、早期認罪及個人困難可獲考慮,但不足以抵銷包裝、儲存及運送等實質參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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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包裝及儲存冰毒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按毒品數量及其在販運中的角色量刑。本案涉及3,880克冰毒,被告負責包裝、看守及運送,最終判監禁15年。

Q.販運3,88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3,880克屬於1,500至5,000克級別,相關指引範圍為20至24年。本案法庭採用22年9個月作假定起點,扣減後判囚15年。

Q.及早認罪可否大幅減少販毒刑期?
A.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刑期仍受毒品數量及角色主導。本案由273個月扣至182個月,再因家庭情況扣減兩個月,最後判監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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