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Yan-yi & Ors HCCC105/2025

參與販運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6年11個月;D2 監禁7年4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被判囚六年十一個月及七年四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A Wong26/11/2025[2026] HKCFI 7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m Yan-yi (A1) 及 Lui Ka-sing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 Wong 高等法院副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D1於2022年4月28日在的士內被截查,身上搜出含10.36克可卡因及2.15克氯胺酮的毒品。她承認自2021年12月起,按WhatsApp群組指示運送及銷售毒品,並因供出D2的電話而協助警方拘捕D2。D2承認自2022年4月14日起參與販運,曾多次接收及派發可卡因和氯胺酮,並於案發前夕將毒品及現金交給D1。兩人均屬販毒集團較低層成員。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評估未指明數量的串謀販毒罪的量刑起點、兩名被告各自的參與程度,以及多種毒品、D2向未成年D1交付毒品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數量不確定、角色低微、認罪及合作應獲較大折扣;控方則依據案情及相關量刑案例提出適當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未指明毒品數量時,須根據已承認事實作出合理推論;若推論基礎不明確,不確定性應有利於辯方。量刑須考慮毒品種類、純度、數量、販運期間、角色及集團規模。可卡因及氯胺酮並存擴大市場及對使用者的危害,故各加約六個月。D2向15歲的D1交付毒品可適用《危險藥物條例》第56A(1)及(2)條,但在缺乏證據證明D2知道其年齡、且兩人均屬低層執行者的情況下,不作額外加刑。認罪通常減刑三分之一;D1因供出串謀詳情及促成D2被捕,總折扣增至約四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及HKSAR v Lee Ming Ho的量刑原則,並依HKSAR v Tsang Ka Wing、HKSAR v Chan Kam Loi及HKSAR v Chung Yat Ho評估未指明數量的串謀販毒案件。Seabrook v HKSAR支持可卡因適用較近期的量刑幅度;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及SJ v Hii Siew Cheng分別提供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參考。HKSAR v Ng Hon Keung說明不必證明D2知道D1是未成年人。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即時監禁6年11個月;D2被判即時監禁7年4個月。兩人均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D1另因合作及協助拘捕D2獲額外折扣。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未指明毒品數量的案件仍可依交易紀錄及被告承認事實推算量刑起點,但不確定性須有利於被告。向未成年人交付毒品並非必然導致加刑,法院會按年齡差距、角色及是否利用未成年人等具體情況行使酌情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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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指明毒品數量的串謀販毒如何判刑?
A.

法院可依被告承認的交易紀錄、毒品種類及參與程度推算量刑起點;不確定性有利被告。本案D1及D2分別被判囚六年十一個月及七年四個月。

Q.向未成年人交付毒品一定會加刑嗎?
A.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年齡差距、被告是否知道年齡、雙方角色及有否利用未成年人。本案雖適用相關法例,法院仍未因該因素加刑D2。

Q.及早認罪和協助警方可減刑多少?
A.

兩名被告及早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折扣。D1因供出串謀詳情並協助拘捕D2,總折扣增至約四成,最終判囚六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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