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少傑案 DCCC1160/2024

管有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個月兩星期
兩罪判刑,總刑期為六個月兩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5/11/2025[2025] HKDC 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少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人,判刑理由書先處理第一被告人吳少傑。2024年1月4日晚上,警方在灣仔截停吳少傑,並在其身上搜出2.11克晶狀固體,含2.1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吳少傑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其後,他向警方承認以港幣500元向第二被告人出售30片含昔多芬的威而鋼,警方並在單位內檢獲該等藥片。吳少傑承認兩項控罪,並有兩次過往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問題:管有2.10克甲基苯丙胺應如何量刑,以及非法銷售《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應如何量刑。法庭亦須考慮認罪、向警方提供第二被告人資料的協助、過往刑事紀錄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可參考上訴庭所述的12至18個月一般起點,但本案毒品數量遠低於相關案例,故以監禁10個月為起點。考慮認罪及協助警方拘捕第二被告人,依據Z v HKSAR給予合共40%扣減,改判6個月。非法銷售毒藥罪的起點為監禁10星期,同樣扣減40%後為6星期。法庭因被告的案情及紀錄,認為只有即時監禁適合,並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Mok Cho Tik提出管有危險藥物的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但本案因毒品數量較少而下調。Z v HKSAR支持在被告協助警方但無須於他人審訊作證的情況下,將協助與認罪一併考慮,給予40%扣減。

裁決與命令

吳少傑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控罪一判監禁6個月;控罪二判監禁6星期,其中2星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6個月2星期。

判決啟示

即使毒品數量不大,過往同類定罪仍可令法庭排除戒毒所等非監禁選項。向警方提供協助可獲量刑扣減,但扣減幅度取決於協助的實際程度及是否須在審訊中作證。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管有2.10克冰毒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考慮毒品數量、認罪、協助警方及過往同類定罪後,就管有危險藥物罪判處吳少傑監禁六個月。

Q.出售30片威而鋼是否會被判監?
A.

本案出售30片含昔多芬藥片構成非法銷售毒藥。法庭以監禁十星期為起點,扣減後判處六星期,並將其中兩星期分期執行。

Q.協助警方拘捕他人可否減刑?
A.

法庭承認被告提供資料協助拘捕第二被告人,並把該協助與認罪一併納入40%扣減;本案總刑期為監禁六個月兩星期。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