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椲浚案 DCCC1376/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椲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周椲浚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乘坐的士前往黃大仙及坪石邨,期間多次短暫下車。警方在路障截查的士時,發現被告將毒品藏於內褲下,搜出含有12.7克可卡因及20.5克氯胺酮的多個膠袋,另有現金、流動電話及SIM卡。被告承認毒品由他人交付,供其派遞並收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及計算方式,包括應採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前線派遞者、並非販毒集團主腦,且即時認罪及合作,應獲較大扣減;控方立場則須按毒品數量及種類的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就可卡因及氯胺酮所訂的量刑指引,並參考HKSAR v Islam Majharul所列的計算程序。若將兩種毒品分別計算,總量刑起點會不合理地高於將全部毒品視為較重毒品的結果,因此採用綜合方式。法庭以12.7克可卡因的62個月為基準,透過荒謬測試 (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 (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 (ratio test)上調6個月,再因涉及兩種毒品上調1個月,得出69個月。被告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處4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Lau Tak Ming案及HKSAR v Abdallah作為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作為氯胺酮指引及綜合計算依據,並參考HKSAR v Islam Majharul的量刑起點計算方法。案件亦列出R v Lau Tak Ming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等辯方援引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以69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6個月。判刑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作出。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不必機械地將各種毒品的量刑起點相加;如個別計算造成不合理結果,可採綜合方式,並以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校正刑期。被告雖為前線派遞者,仍須面對毒品種類及數量所產生的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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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法庭先以可卡因量刑指引計算基準,再考慮兩種毒品及認罪因素。本案量刑起點為69個月,扣減三分一後判處被告監禁46個月。
Q.同時販運兩種毒品如何計算刑期?
法庭可比較個別計算與綜合計算的結果,避免刑期出現不合理差距。本案採用綜合方式,並以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調整量刑。
Q.前線派遞毒品而非主腦會否大幅減刑?
法庭接納被告只是前線派遞者,但毒品數量、種類及過往紀錄仍須考慮。除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有效求情理由,最終判監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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