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奕風等案 DCCC363/2025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2個月;D2 監禁44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42及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1/11/2025[2025] HKDC 19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奕風、羅韻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羅奕風案發時15歲,第二被告羅韻琪案發時17歲。兩人於2024年8月27日在葵涌一輛的士內共同處理及販運毒品,包括15.56克可卡因及4.82克氯胺酮,估計市值港幣13,453.46元。行車記錄顯示兩人共同點算毒品,第一被告並將毒品藏在地墊下。他承認受他人指示派毒以收取報酬。兩人均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問題是混合不同危險藥物的販運罪應如何訂定量刑起點,以及兩名年輕被告的角色、年齡、前科、認罪及悔意應獲何種減刑。控方依案情求刑;辯方則強調第一被告年幼、第二被告僅屬前線角色及兩人及早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混合毒品不宜把各種毒品的個別刑期直接相加,否則本案會達99個月而明顯過重。法院採用三項量刑檢測 (sentencing tests):謬誤檢測、換算檢測及比例檢測。三者所得合理範圍約為65至69個月;考慮可卡因佔總量76%、共同運送及毒品價值不高後,訂定67個月量刑起點。第一被告因年幼調低至63個月,第二被告因屬前線角色維持67個月;兩人均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香港既有案件及相關毒品量刑指引,引用劉德明案評估可卡因刑期,並引用許守城案推算氯胺酮刑期。判決未列出該兩案的完整案件名稱或引證資料。《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構成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羅奕風判監42個月(3年6個月);第二被告羅韻琪判監44個月(3年8個月)。兩人均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案件應採綜合而非逐項相加的量刑方法,以避免刑期失衡。判決展示以謬誤、換算及比例三項檢測交叉核對量刑起點的分析框架,並說明年齡及犯罪角色可產生不同程度的個別減讓。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不會必然把不同毒品的刑期直接相加,而會作整體評估。本案訂定67個月量刑起點,兩名被告認罪後分別被判監禁42及44個月。

Q.混合不同毒品如何計算量刑起點?
A.

本案法院採用謬誤、換算及比例三項檢測,所得合理範圍約為65至69個月,再考慮毒品比例、共同運送及價值後,訂定67個月起點。

Q.年輕及非主導角色可否減刑?
A.

可以成為個別量刑考慮因素。本案第一被告因案發時年僅15歲,起點減至63個月;第二被告因屬前線角色維持67個月,兩人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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