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南新等案 DCCC480/2025

跨境扒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2個月;D2 監禁22個月
兩名被告均因兩項盜竊罪監禁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31/10/2025[2025] HKDC 17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南新、陳长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蔡南新及第二被告陳长龙承認兩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兩罪分別於2024年7月24日及27日發生,兩名被告在香港仔及大埔以分工方式扒竊:第二被告開啟受害人的背包取款,第一被告則把風或以雨傘掩護。兩案合共涉及36,000港元。兩人於案發前短期以旅客身份入境,翌日即犯案,三日後再次犯案,並於翌日被捕。兩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且在早期階段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扒竊罪的量刑起點、跨境及組織性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兩名被告在分工犯案中的角色是否有輕重之分,以及兩項涉及不同受害人的罪行應否分期執行。控方強調阻嚇性及預謀性;辯方則提出早期認罪、部分款項尋回及被告背景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及相關上訴判例,認為扒竊雖涉及金額有限,仍是針對毫無防備公眾的嚴重財產罪行,須重視阻嚇作用。初犯扒竊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組織性、跨境及以短期來港為目的犯案均屬加刑因素。兩名被告在不同地點以相同手法連續犯案,分工清楚且具預謀,因此以每項15個月為基礎並逐項加刑。早期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罪雖涉及不同受害人,仍屬連串犯罪,故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立初犯扒竊經審訊定罪的12至15個月量刑起點。HKSAR v Liu Lin Feng [2012] HKCA 99確認人多地點、集體行竊、預謀及跨境犯案屬加刑因素。HKSAR v Ganbold Munkh Erdene and another [2015] 1 HKLRD 999指出短期來港並以組織方式行竊,應在15個月基準上加刑。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項控罪經早期認罪扣減後,分別為14個月及16個月監禁。法庭命令第二項刑期與第一項分期執行6個月;兩名被告的總刑期均為2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跨境、短期來港、分工及連續犯案可顯著提高扒竊刑罰,即使失款金額不高或部分款項已尋回。法庭亦確認實際取款者與把風者在共同計劃下未必有刑責或量刑上的明顯差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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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短期來港分工扒竊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短期來港、分工、預謀及連續犯案均屬加刑因素。兩名被告早期認罪後,各自兩項控罪的總刑期均為監禁22個月。

Q.把風者和實際取款者會否判一樣?
A.

如兩人按共同計劃分工犯案,法庭可認為角色沒有明顯輕重之分。本案第一被告負責把風,第二被告實際取款,但兩人均被判監禁22個月。

Q.失款已尋回會否免除扒竊監禁刑罰?
A.

款項是否尋回只是其中一項求情因素,不能抵銷跨境、組織及預謀犯案的嚴重性。本案第二宗案件的三萬元雖全數尋回,兩名被告仍各被判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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