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強等案 DCCC590/2025

使用他人信用卡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5個月;D2 監禁25個月
兩名被告人各被判監禁2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31/10/2025[2025] HKDC 18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永強、肖全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證人遺失信用卡後,第一被告人使用該卡先後進入兩所金行購買價值超過一萬元的金器,第二被告人在店外把風。警方介入後截停兩人並起回贓物。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各有家庭及供養親屬的責任。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兩項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金器的罪行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認罪、跨境犯罪、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總刑期原則如何影響實際刑期。控方及辯方均依據認罪及個人情況陳詞,法庭須決定兩名被告人的共同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所確立的小規模、簡單使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量刑起點,即每罪36個月監禁。兩名被告人認罪後,每項控罪減至24個月。法庭再考慮兩人為內地人士、案件涉及跨境犯罪,以及總刑期原則,決定第二項控罪的24個月中只有1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每人總刑期為2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確認小規模及簡單信用卡罪行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法庭亦應用認罪扣減及總刑期原則,但判詞未列出其他具體案例或條文作進一步分析。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各承認兩項控罪,並各被判處合共25個月監禁。原本的阻警罪留在檔案中,未獲法庭准許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簡單使用他人信用卡案件可採用36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再按個案情況調整。跨境犯罪及總刑期原則可影響多項刑期的同期執行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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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購買金器會判刑多久?
A.

本案兩名被告使用遺失信用卡購買金器,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法庭考慮認罪及總刑期原則後,各判監禁25個月。

Q.在金行外替同犯把風是否也會被判監?
A.

第二被告人在金行外把風,並與第一被告一同承認兩項控罪。法庭沒有因其角色較間接而免除刑責,最後判兩名被告人各監禁25個月。

Q.信用卡欺騙取財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引用案例,指小規模及簡單使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本案各罪認罪後減至24個月,部分同期執行後各判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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