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文東案 DCCC607/2025

闖入地盤搜掠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30/10/2025[2025] HKDC 18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文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司徒文東在晚上闖入一個地盤進行搜掠,驚動地盤員工,員工報警後警員到場將其拘捕。被告現年47歲,曾從事地盤工作,月入接近30,000元,但案發前兩個月遭僱主拖欠工資,因經濟拮据而犯案。他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同類罪行。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判刑。控方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提出控罪;辯方承認控罪,請求法庭考慮被告經濟困難及及早認罪,予以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在 HKSAR v Sim Ka Wing 的指引,認定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通常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被告是在晚上闖入地盤搜掠,行為符合該類罪行的嚴重性。法庭考慮其同類刑事紀錄及案情,同時接納其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並注意其經濟困境等個人因素。以30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處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案件 CACC 450/2000 HKSAR v Sim Ka Wing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案法庭採用該起點,並因被告及早認罪而作三分之一扣減。適用法例為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法庭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一般量刑起點,並示範及早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如何適用。被告的經濟困境可獲考慮,但不足以抵銷同類案底及夜間闖入地盤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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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夜間闖入地盤搜掠會被判多久?
A.

本案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被判監禁20個月。

Q.拖欠工資及經濟困難可以減刑嗎?
A.

法庭可考慮被告遭拖欠工資及經濟困難等個人因素,但本案亦重視夜間闖入及同類案底,最終只按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

Q.有同類案底仍可因認罪減刑嗎?
A.

可以,但同類案底仍會影響刑罰及整體評估。本案法庭採用30個月起點,雖考慮同類案底,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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