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嘉強案 DCCC490/2025

住宅縱火及恐嚇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30/10/2025[2025] HKDC 18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嘉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曹嘉強承認三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涉及於2024年8月6日在住宅大廈升降機大堂,以打火機燃燒告示及告示板,構成縱火。第二項及第三項發生於同年11月25日:被告因鄰居未有搬走而以天拿水淋向對方單位門口,威脅燒死鄰居及其家人,並點燃打火機作勢投擲。被告案發時受精神病影響,過往有多項主要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但沒有同類縱火或刑事恐嚇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住宅大廈內的縱火及企圖縱火應如何評估嚴重程度;以可燃液體及火焰威脅鄰居是否須判處較重刑罰;被告的精神病、認罪、保釋期間犯案及過往紀錄如何影響刑期,以及各項刑期是否應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所確立的量刑因素,考慮縱火動機、是否預謀、實際及潛在財物和人身損害,以及行為是孤立事件還是廣泛恐嚇行動。法庭認為縱火在住宅大廈內具有潛在嚴重後果,但本案沒有精密預謀、實際損害輕微、無人受傷,且被告受精神病影響。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保釋期間犯案則須加刑。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目前無須住院治療,故不適合頒布入院令。整體量刑後,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 指出縱火罪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須按個案嚴重性判刑。HKSAR v Law Chun Man [2012] 4 HKLRD 320列出動機、預謀、實際及潛在損害,以及是否屬恐嚇行動等因素。其他區域法院判案僅供參考,並無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縱火12個月、企圖縱火16個月、刑事恐嚇8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合共監禁16個月;法庭拒絕作出入院令。

判決啟示

縱火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須按個案風險及實際後果評估。精神病可影響罪責及刑罰,但須以醫療報告為依據;過往不同類型的定罪紀錄不會自動導致本案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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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縱火通常會判多久?
A.

法庭指出縱火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考慮動機、預謀、實際及潛在損害。本案因損害有限及無人受傷,縱火罪判監禁12個月。

Q.精神病會否令縱火犯不用入獄?
A.

精神病是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但不必然免除監禁。兩份報告認為被告無須住院治療,因此本案沒有作出入院令,並判處合共監禁16個月。

Q.以天拿水和打火機恐嚇鄰居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以天拿水淋向單位並以火焰威脅,涉及企圖縱火及刑事恐嚇。兩罪分別判監禁16個月及8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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