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震宇案 DCCC617/2025

撬門入屋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監二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8/10/2025[2025] HKDC 17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震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譚震宇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4年11月27日,他在新界洪水橋一所住宅撬門進入,偷取55張餅卡、兩封共值港幣1,000元的利是、一隻手錶及一包冷凍蝦,財物總值約港幣9,490元。警方其後在網上發現被告出售相符物品,並在拘捕時起回部分贓物。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因經濟困難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以及住宅單位遭撬門強行進入是否屬嚴重情節。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因一時貪念及經濟困難趁機犯案,沒有計劃或暴力成分,並請求考慮其認罪、悔意及羈押時間。控方則要求法院按住宅入屋及撬門的嚴重性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住宅入屋犯法嚴重侵犯住戶安全及社會安寧,須以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回應。撬門痕迹證明被告是強行進入,而非單純機會主義犯案,亦顯示行為具有一定預謀性;財物價值較低並不會掩蓋對私人居所安全的侵害。因此,法庭依據相關判例,以三年監禁作為住宅及強行撬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被告在第一時間認罪,按三分之一幅度扣減,刑期定為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o Ma-Tai [2021] HKDC 129,確認入屋犯法須以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處理;並參考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指出強行撬門的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只有沒有暴力成分的機會主義案件才可能下調。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入屋犯法罪成,判處24個月監禁。刑期由三年量刑起點因第一時間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判詞確認本案應以即時監禁作為回應。

判決啟示

住宅單位被撬門闖入即使涉及財物價值不高,仍屬嚴重入屋犯法。判刑時,住宅安全受侵害及強行進入的方式可主導量刑;經濟困難、悔意及認罪則主要反映於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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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撬門進入住宅偷取低價財物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撬門進入住宅侵犯住戶安全,即使財物價值不高,仍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因及早認罪獲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24個月。

Q.經濟困難犯入屋犯法可以不判監嗎?
A.

本案辯方以經濟困難及一時貪念求情,但法院認為住宅入屋及撬門行為須以即時監禁阻嚇。經濟困難只屬求情因素,未能避免監禁。

Q.入屋犯法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法院按被告在排期階段已表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三年量刑起點因此減至24個月監禁,並作為本案的實際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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