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汶桓案 DCCC1575/2024

受僱運送大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跨境販運大麻判監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24/10/2025[2025] HKDC 18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汶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葉汶桓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為獲數萬元報酬,從泰國將7,580克草本大麻帶回香港,抵達機場後在入境大堂被截停,行李箱內發現涉案毒品。被告20歲,在香港出生,曾任奶茶店員工,另有兩次與本案不同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7,580克草本大麻的判刑起點、被告作為低層送貨員的角色、跨境販運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被告及早認罪可獲多少扣減。控方依循適用判刑指引;辯方則提交參考文件,要求法庭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要求法庭依販運毒品的重量及案件情節確定判刑起點,並考慮被告在販毒鏈中的實際角色。依據HKSAR v Nguyen Thang Loi,6,000至9,000克草本大麻的指引為監禁三至四年,7,580克的起點約為42個月。依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低層送貨員角色可獲適當考慮,但跨境犯罪屬加刑因素。因此起點增加3個月至45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CACC 145/2019)修訂草本大麻販運的重量判刑指引,確立本案42個月的基準。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CACC 93/2019)列出評估販運者角色及其他加減刑因素的五步方法,支持考慮被告是低層送貨員及跨境犯罪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30個月。法庭先以45個月為判刑起點,當中包括跨境販運的3個月加刑,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跨境運送大麻即使由低層送貨員完成,仍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會先按毒品重量及角色確定起點,再獨立處理及早認罪扣減;被告年輕及家庭背景未足以取代相關判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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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從泰國運送大麻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照大麻重量及跨境販運因素訂定判刑起點,並考慮被告只是低層送貨員。就7,580克大麻而言,本案最後判監30個月。

Q.販運7,580克草本大麻的判刑起點是多少?
A.

依適用判刑指引,7,580克草本大麻的原定判刑起點約為42個月;因跨境犯罪,法庭加刑3個月至45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45個月判刑起點減至30個月;被告的年齡及家庭背景沒有取代判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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