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誠案 DCCC485/2023

電話詐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串謀詐騙罪判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3/10/2025[2025] HKDC 1464
合併案件:DCCC175/2024DCCC485/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誠(第六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D6 劉俊誠與其他被告人共同參與一項串謀詐騙計劃,於2022年1月至6月間,以冒充 PayMe 職員的方式致電受害人,誘使其披露驗證碼、一次性密碼及交易密碼,再未經授權轉移賬戶款項。共有138名受害人,合計損失1,519,319.22元。D6 承認串謀詐騙罪,但否認另外四項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經審訊後該四項控罪均獲判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基準、D6 年輕、無刑事紀錄及適時認罪可帶來的減刑幅度,以及有組織電話詐騙計劃應否參照洪永俊案處理。控方依案情求刑,辯方則強調D6並非主腦、後期加入且只直接騙取一名受害人。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雖然不涉及以親人被拘留等說法造成受害人恐慌,但計劃具有組織性及預謀性,包括預先取得 PayMe 用戶名單、安排傀儡銀行賬戶,以及由不同共謀者分工致電和操作賬戶。因此,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的量刑原則屬恰當。法庭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D6適時認罪而減至32個月;其年輕及其他背景並不構成額外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認為有組織及預謀的電話詐騙可採用相近量刑方向。法庭亦提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條,但指出控方只申請就其他控罪加重刑罰,未有就串謀詐騙罪提出申請。

裁決與命令

D6 就控罪一被判監禁32個月。控罪二至五經審訊後脫罪。刑期以四年為基準,已因適時認罪扣減;法庭沒有作出其他減刑。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有組織、預謀及分工明確的電話詐騙,即使被告並非主腦或只直接接觸一名受害人,仍可適用較高量刑基準。法庭另指出控方未就控罪一申請第455章加重刑罰,令被告受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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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PayMe職員騙取密碼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詐騙計劃的組織性、預謀性、角色及認罪時間。本案以四年為量刑基準,D6因適時認罪,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不是詐騙主腦也會被判重刑嗎?
A.

可以。即使被告不是主腦,若計劃有預謀、分工明確並涉及多名受害人,仍可採用較高量刑基準。本案D6不是主腦,仍被判監禁32個月。

Q.串謀洗黑錢罪未成立會否影響判刑?
A.

D6 否認四項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審訊後全部脫罪;本次判刑只針對他承認的串謀詐騙罪,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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