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HAMD WAEEL ALI MAHMOUD DCCC293/2025
受僱運送海馬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L-HAMD WAEEL ALI MAHMOU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Ivy Chui,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46歲約旦籍男子,於2024年12月3日從杜拜經多哈抵港,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被海關截查。他攜帶兩件行李,行李內藏有36.1公斤乾海馬,約相當於10,585條,市值約469,300港元。海馬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586章附錄II物種,被告未能出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需文件,並承認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在沒有第586章第11(1)條所需文件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刑責及量刑。被告承認控罪,主張自己只是受人委託的運送者,沒有犯罪集團背景,誤信友人所述物品只是海產,並以早期認罪、悔意、無香港刑事紀錄及家庭負擔求取較低及大部分同期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36.1公斤乾海馬及其數量、價值均屬重大,不能視為輕微案件。依據上訴法院所強調的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需要,非法進口瀕危物種必須受到嚴肅處理。被告作為運送者及沒有集團證據屬減輕因素,但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法院以每項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Xiao Rongqiang 肖荣强 [2022] 4 HKLRD 764,確認瀕危物種罪行須具阻嚇性,並指出較早案件的9個月及21個月起點不足且不具約束力。HKSAR v Patrick Setioso & Ors [2019] HKDC 1347及HKSAR v Wong Kam Shui [2023] HKDC 253僅作參考,並非約束性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14個月。每項刑期在認罪後由21個月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1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較大量附錄II物種的非法進口,即使被告只是運送者、無犯罪紀錄並及早認罪,法院仍會以保育及一般阻嚇為核心考慮。區域法院先前案件的量刑起點不具約束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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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乾海馬入境沒有文件會判刑嗎?
可以。乾海馬屬第586章附錄II物種,進口時須具備有效文件。本案被告攜帶36.1公斤乾海馬並無所需文件,承認兩項控罪,最終被判同期監禁14個月。
Q.只是替人運送瀕危物種會判多久?
運送者身份可以是減輕因素,但不會免除刑責。本案法院考慮被告只是運送者及沒有集團證據,仍以每項21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兩項罪行同期判囚14個月。
Q.及早認罪會否大幅減刑?
及早認罪通常可獲扣減刑期,但法院仍會先按罪行嚴重程度確定起點。本案每項罪行由21個月扣減三分之一至14個月,法院沒有給予其他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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