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Ka Po DCCC1464/2024
酒後高速駕駛致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Ka P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Ho Ka Po於2023年12月4日晚上,在荃灣石圍角道駕駛私家車XJ2558。當時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被告車速約每小時92至102公里,且呼氣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121微克,約為法定上限的5.5倍。被告未能及時煞車,從後撞向正在減速轉右的電單車,導致38歲的Wong Chak Nam重傷,留院及接受腦部手術後於2024年4月7日死亡。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酒後駕駛的量刑。核心問題包括:被告的高速駕駛及第三級酒精濃度應如何評估責任程度;兩項監禁刑期是否應同期執行;以及是否應作出駕駛禁制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1)、第36(2D)及第36(2E)條,認定第三級酒精濃度構成加重情況,令最高刑罰及最低禁駕期增加百分之五十。量刑時須分別評估駕駛的客觀危險性及駕駛者的道德責任。被告以遠超限速的速度駕駛、酒精濃度嚴重超標,屬較高責任程度;但其及早認罪及無案底獲三分之一減刑。酒後駕駛已作為危險駕駛的加重因素,故兩項監禁刑期同期執行,以免重複懲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Siu Kin [2023] 2 HKLRD 814所述的雙重評估方法,並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2011] 1 HKC 70、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的責任程度及加重因素原則。另參考多宗區域法院酒後駕駛量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危險駕駛引致死亡36個月,酒後駕駛16個月,兩者同期執行。被告禁駕七年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另一項兩年禁駕令亦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嚴重超速與第三級酒精濃度會使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屬較高責任程度。即使及早認罪及無案底獲減刑,仍可能面對實際監禁及長期禁駕。法庭亦依《道路交通條例》第72A(1B)拒絕重複作出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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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超速駕駛撞死人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定酒精濃度嚴重超標及大幅超速屬較高責任程度。被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判監36個月,另項酒後駕駛判監16個月,兩者同期執行。
Q.危險駕駛致死認罪可減刑多少?
被告及早認罪,獲監禁刑期通常適用的三分之一扣減;但法庭未因其所稱的震驚及悔意給予額外扣減,最後判處36個月監禁。
Q.酒後駕駛致死會被禁駕多久?
被告因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被禁駕七年半,並須在禁駕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酒後駕駛的兩年禁駕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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