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剛案 DCCC1301/2023

駕駛失竊電單車逃避警方追截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26個月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10/9/2025[2025] HKDC 15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志剛承認處理贓物、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合理因由不依指定歸押五項控罪。涉案電單車為失竊車輛,並套用另一輛失竊電單車的車牌;被告人駕駛時兩度衝紅燈,警方追截時加速逃走,最終與另一車輛碰撞後逃跑。他在保釋期間缺席提訊,並向警方作出虛假解釋。被告人有19次、合共25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3項涉及不誠實元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多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的加刑效果,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請求輕判,並引用較輕判刑案例;控方則指出案情嚴重及被告人的前科紀錄。法院亦須決定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間。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接收及使用明知或相信為贓物的電單車屬嚴重罪行,車輛價值及被告人不誠實前科支持較高量刑起點。危險駕駛方面,被告人明知警方追截仍衝紅燈及加速逃走,並導致碰撞,足以支持12個月起點,認罪後減至8個月。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分別減至1個月及2個月,與危險駕駛同期執行。未歸押罪與其他控罪無關,須分期執行。法院依《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的法定要求作出停牌命令,並運用整體性原則確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 356/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翔然及另二人 CACC 313/2011,支持接贓罪以三年至五年作量刑起點的幅度。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錦明 CACC 344/201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柏倫 CACC 276/2013則涉及交通罪量刑。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及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涉及分期或同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26個月:接贓罪24個月,交通罪合共8個月並與之同期,未歸押罪2個月分期執行。另就危險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分別取消申領駕駛執照資格6個月及12個月,兩者同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整體性原則並不必然導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與其他罪行無關的未歸押罪可在總刑期上加刑。嚴重交通行為、明知無牌無保險及逃避警方追截,均可支持即時監禁。判詞亦說明停牌命令可與刑期分開計算。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駛失竊電單車並逃避警方追截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或相信電單車屬贓物,並在警方追截時衝紅燈及碰撞逃走,接贓罪判24個月,交通罪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26個月。

Q.無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會否判監?
A.

本案被告明知沒有駕駛執照及保險,仍在危險駕駛中使用電單車。法院分別判處無牌駕駛1個月及無保險駕駛2個月,與危險駕駛刑期同期執行。

Q.保釋後不依指定歸押會增加刑期嗎?
A.

會。本案被告保釋後缺席提訊,並作出虛假解釋。法院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2個月,因該罪與其他控罪無關而分期執行,總刑期增加至2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