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忠案 DCCC1297/2024
衝紅燈撞死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湯忠是公共小巴司機。2023年11月12日早上,他駕駛小巴沿彩虹道東行,駛近由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當時行人燈為綠燈,車輛燈應為紅燈;死者司徒女士由行人安全島步入東行路段。被告人未有正確觀察燈號,繼續駛入過路處並撞倒死者,導致其死亡。車輛沒有機件故障,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如何量刑。控方依賴被告人未遵守交通燈號、未及時減速及造成死亡的事實。辯方承認過失,請求考慮及早認罪、悔意、長期駕駛紀錄、年老多病及案件並非涉及賽車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及相關判例,認為判刑首要考慮被告人的罪責,包括駕駛方式的客觀危險性 (objective dangerousness) 及道德罪責 (moral culpability)。被告人是職業司機,理應熟悉道路,卻在行人燈為綠燈時駛入過路處,且事後向警方表示死者違反交通規則,增加其罪責。法庭將客觀嚴重性及道德罪責評為中度,採納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及因年老多病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ee Yau Wing(李有榮)CACC 282/2012,說明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框架;引用 R v Cooksley and Others [2003] EWCA Crim 996 及 SJ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確認罪責及結果均須考慮;並參考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 及 Tam Ying Yuen CAAR 11/2022 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法庭另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A(2)及(3)條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並命令他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通常須判即時監禁。即使被告人及早認罪、年老及健康欠佳,若職業司機在行人綠燈時衝入過路處,並在事後誤導警方,仍會被視為具有中度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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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衝紅燈撞死人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危險駕駛引致死亡一般須即時監禁。本案被告及早認罪及年老多病,仍因罪責及案情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
Q.司機沒有留意交通燈撞死人是否屬危險駕駛?
本案中,被告未有正確觀察交通燈,在行人燈為綠燈時駛入過路處並撞死行人,因此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
Q.危險駕駛致死會否吊銷駕駛資格?
除監禁外,法庭可作出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本案依《道路交通條例》取消被告駕駛資格5年,並命令其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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