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偉良案 DCCC1305/2024

持啤酒瓶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個月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判囚二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9/8/2025[2025] HKDC 14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林偉良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2024年4月29日,被告在啟田市場卸貨區手持玻璃啤酒瓶,從受害人背後擊打其頭部後逃去。受害人頭皮有三厘米撕裂傷,縫合四針後出院。閉路電視及其後的列隊認人程序均支持控方案情。被告另被控遊蕩罪。辯方指出被告受酒精影響、僅襲擊一次、沒有預謀或同黨,且已即時認罪及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包括啤酒瓶襲擊、酒精影響、受害人傷勢、被告過往同類定罪及認罪折扣應如何衡量。辯方主張案情較輕、沒有永久傷害及有家庭困難;控方則要求法庭按罪行嚴重性及被告紀錄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期須按案件事實及被告背景決定。須考慮預謀、動機、酒精或藥物影響、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同黨、公眾地方犯案及永久傷害可屬加刑因素。本案雖屬嚴重襲擊,但只使用啤酒瓶一次,沒有預謀、同黨或永久傷害,情節較使用利器及造成較重傷勢的案例輕。法庭以兩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二十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201,指出相關案件刑期通常介乎三年至十二年,但並非硬性指標;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說明量刑因素,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HKSAR v Nalbo Krishna Kumar CACC 139/202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景康 DCCC 708/2021 比較案情。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即時監禁二十個月。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因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刑理由書未另行說明遊蕩罪的獨立刑罰。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一次性啤酒瓶襲擊、傷勢有限、沒有預謀及永久傷害,與較嚴重案件區分。即使被告有同類前科及近期洗黑錢定罪,認罪仍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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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啤酒瓶襲擊他人通常會被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武器、襲擊次數、傷勢、是否預謀及被告前科。本案只有一次擊打且沒有永久傷害,但屬嚴重罪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二十個月。

Q.認罪可以減少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嗎?
A.

可以,及早認罪通常可獲扣減刑期,但實際幅度取決於案件及認罪時間。本案量刑起點為三十個月,因即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改判二十個月。

Q.有同類前科仍可因認罪獲減刑嗎?
A.

同類前科是重要的量刑背景,但不會自動取消認罪扣減。本案被告曾因同類罪被判監禁,並有近期定罪,法庭仍因其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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