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威威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95/2025

替詐騙集團存入空頭支票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4個月1星期;D2 監禁26個月;D3 監禁20個月
三名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5/8/2025[2025] HKDC 14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威威、李志明、陳家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以不能兌現的支票訛稱款項已存入銀行戶口,誘使受害人代向第三者付款的串謀詐騙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2024年3月至4月19日期間,按照身分不詳人士指示填寫及存入支票,涉及至少38宗案件及多名受害人;騙徒存入逾860萬元、人民幣19萬元及美元101,460元的空頭支票,造成超過160萬元及人民幣43萬元損失。第三被告人則於2024年4月19日協助「小雲」存入一張41,500元支票,受害人最終沒有損失。三人均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判刑。法庭須評估三名被告人在有組織空頭支票騙案中的角色、案件數量、受害人及金錢損失、犯罪紀錄、認罪及悔意,並決定是否有適用的量刑起點。辯方主張三人只是低層跑腿、獲利甚少,且已適時認罪及協助警方。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詐騙案件情況差異甚大,除特定詐騙模式外,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統一量刑指引,必須按個案情節判刑。本案涉及有組織集團在短時間內有計劃地進行至少39宗案件,第一項控罪更涉及至少38宗案件、30名受害人及重大損失,因此以36個月作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兩人雖非主謀,只是存入空頭支票的跑腿,但第一被告有同類前科,第二被告有多項不誠實前科,須分別加刑;適時認罪則扣減三分之一。第三被告僅涉及一次事件、沒有同類前科,故以30個月為起點並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HKSAR v Har Tsz Yui等判例,確認串謀詐騙通常須按案情逐案量刑。主要法律依據為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普通法串謀詐騙罪。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第一項控罪判囚24個月1星期;第二被告判囚26個月;第三被告就第二項控罪判囚20個月。三人均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低層跑腿及獲利有限並不排除實刑,尤其在有組織、重複及涉及重大損失的詐騙計劃中。串謀詐騙沒有普遍適用的量刑指引,前科、角色、損失及認罪時間均會直接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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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存入空頭支票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有組織及多宗案件須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判囚24個月1星期,第二被告26個月,反映角色及前科差異。

Q.只負責到銀行存支票也會被判串謀詐騙嗎?
A.

本案三名被告並非主謀,只負責存入空頭支票及傳送收據,仍被視為計劃的重要一環;法庭最終判處三人實刑。

Q.空頭支票沒有令受害人損失也會判刑嗎?
A.

第三被告涉及一宗41,500元支票案件,受害人沒有損失,但其行為仍構成串謀詐騙;法庭考慮一次性角色及無同類前科後判囚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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