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LE MAGAR Krishpoo DCCC515/2024
戴口罩襲擊者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1) ALE MAGAR Krishpoo and (D2) RAI Sami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
案情摘要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共同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212章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D3已認罪,D1 ALE MAGAR Krishpoo及D2 RAI Samir否認控罪並受審。控方指,2023年4月23日晚上,PW1 SUNWAR Nabin在元朗一間酒吧及輕鐵朗屏路站附近遭一群持刀及戴口罩男子襲擊,身體多處受傷,包括深切割傷及手指肌腱、肌肉損傷。PW1其後在認人排列中指認D1及D2。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D1及D2是襲擊者,以及各自參與傷人共同犯罪計劃。核心爭議是PW1在夜間、受驚、飲酒及襲擊者戴口罩的情況下,對兩人的認人是否可靠;即使D2在第一段襲擊現場出現,是否足以證明他分享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共同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認人證據原則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principles) 及R v Turnbull所要求的特別謹慎,逐一審查PW1在現場觀察及其後認人排列的條件。D1方面,襲擊者均戴口罩,現場混亂且歷時短暫,PW1在恐慌中須同時躲避攻擊,承認未能充分留意D1;因此現場認人可能錯誤,後來的認人排列亦不能獨立彌補。D2方面,PW1無法清楚說明距離、光線、觀察時間或互動,且D2沒有攻擊、追逐或出現在車站襲擊。控方未能證明兩人身份及共同意圖至毫無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Turnbull [1977] 1 QB 224確立認人案件須特別小心,並須評估觀察時間、距離、光線、遮掩、壓力及認人程序等因素。法庭亦重申,即使證人誠實及看似可信,熟人認出仍可能出錯;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法庭裁定D1及D2均無罪釋放。D3先前的認罪不影響法庭對D1及D2個別案件的判斷。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認人排列不能補救現場認人本身不可靠的根本缺陷;若缺乏其他連繫證據,戴口罩、短暫及混亂的群體襲擊中的認人可能不足以支持定罪。法庭並無因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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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襲擊者戴口罩,受害人事後認人可以定罪嗎?
可以作為證據,但法庭必須特別謹慎評估現場光線、距離、時間、恐慌及遮掩情況。本案認為PW1的認人不安全,不能單獨支持定罪,故D1及D2獲判無罪。
Q.認人排列成功是否一定可以定罪?
不一定。若現場認人本身可能出錯,後來的認人排列不能自動補救該缺陷。本案法庭認為PW1在混亂襲擊中未能可靠辨認兩人,因此不能依賴認人排列定罪。
Q.在場但沒有動手是否可因共同犯罪而定罪?
控方仍須證明被告參與共同犯罪並分享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共同意圖。D2雖被指在第一段襲擊附近出現,但沒有攻擊、追逐或參與車站襲擊,法庭認為共同意圖未獲證明,裁定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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